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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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重点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构成和性质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七、入伙和退伙(一)入伙的条件和相互告知义务(二)退伙的种类和条件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 习题 九、特殊的普通合伙 十、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一、概念,二、特征,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或商事合伙。由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营业场所、劳务、技能、信誉等)、
2、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负盈亏的企业。无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仍被视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联合经营形式。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之业务范围内形成法定的相互代理关系。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以信任关系为基础,以契约为前提,国家强制性要求较少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3、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于公司而言,控制经营风险是现代企业成功的基础,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是明确无误的,虽然公司的股东仍然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因无限连带责任的拖累也可能一败地,即使公司自己本来的主业范围是盈利的。在公司的内控结构中,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选举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而纠正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但当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股东无法逾越公司界
4、限而制约其他的合伙人,任一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恰恰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属性,即使合伙协议选择了执行合伙人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连带责任大大强化了合伙企业的商业信用,如果合伙人中一旦出现害群之马,作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人合伙人的灾难就是无法避免的。,对于公司来说,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是公司财产在法律上的反映,由于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对公司债务不负其他责任,由公司以其法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负责,因此注册资本以及由资本衍生出的盈余在事实上推定成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合伙企业则不然,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其作用是满足企业营业活动正常开展的条件,债权人之利益保障在于合伙人之无限连
5、带责任,而不在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寡。企业成立时,可以由合伙人约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出资时间,也可在登记机关将资金总额予以登记,但这种登记不具有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任何合伙人违反协议而未出资,或出资数额不够,均只是对其他合伙人利益的侵犯,而不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合伙人的出资,出资,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可协商可评估,出资时间按约定,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劳务以外的其他各种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
6、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17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当然,以劳务出资的合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同其他合伙人一样,要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并不因以劳务方式出资而有区别。,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认缴”,主要是考虑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施行了分期缴付制度,规定了认缴和实缴区别的制度,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时面临的资本门槛,对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的出资就更应当灵活对待,认缴是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的协议义务,缴付的期限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协
7、商确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请求合伙人连带给付,并不局限于追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合伙人的出资部分的责任,也不会因为承诺出资且已实际如期如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可以免除连带给付责任。,合伙企业的名称当然要符合法律、行政法律关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要求。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讲,由于法律规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禁止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有限”、“有限责任”、“股份”等字样,以免对合伙企业的客户、消费者、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等在企业类型识别和交易风险预判方面制造混乱。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中也不可以使用“公司”这一法人企业组织形式专用行号。合伙企业可选用的通用行号可以是“中心”、“所
8、”、“经营部”、“厂”、“馆”、“社”、“店”、“楼”、“吧”、“堂”等,可以依据行业的习惯自行选定。,四、合伙企业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而产生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连带权利和责任的存在,合伙企业法第22第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思考,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后甲因
9、家庭生活出现变故急需用钱,便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里的财产份额转让,丙和丁都想以同一价格购买。丁是甲多年的好友。则甲依法应转让给谁?丙,合伙企业法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在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习题,(一)事务执行的原则,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公司只有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各合伙人对合
10、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二)事务执行的形式,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不执行企业事务的人的权利,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监督,(1)监督权,(2)查阅帐簿权,(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4)重大事件的决策权,(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分配原则,(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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