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26-31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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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旧课,导入新课,侵权责任法,侵 权 责 任 法,复习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三)第1925条,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2、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侵 权 责 任 法,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2631条,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
3、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侵 权 责 任 法,本次课重点问题,理解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混合过错了解不可抗力致损的责任承担
4、理解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时的责任承担,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条文理解】,杨立新: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而提出来的,所以抗辩事由又称为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一般抗辩事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特别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案例:侵权民事责任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可能提出
5、的抗辩事由有(1994-2-17,多选)A受害人过错 B不可抗力C紧急避险 D正当防卫,答案:ABCD,一、过失相抵原则的一般理论,过失相抵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本条“损害的发生”应包括损失的扩大。德共同过错/与有过失,日过失相杀,英美共同过失/与有过失,台过失相抵,大陆接受此概念,或叫混合过错。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上的与有过失,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并且其行为也具有原
6、因力,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是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对侵权人、被侵权人、法院三个层面。,(一)过失相抵的概念和法理基础,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过失相抵原则的发展,过失相抵并非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与赔偿义务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这不过是形容之语,实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旁波尼乌斯: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不视为受害,除非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古罗马时旁氏规则,欧洲法典化时过失相抵确立,罗马法复兴时过错赔偿理论,潘德克顿:加害人有严重过失而受害人是单纯过失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过失相抵的理论基础:在不同时期出现了惩罚说、损
7、害控制说、因果关系说、保护加害人说、过错责任说等。,现代侵权法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源于公平观念和责任自负原则,是法律的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的产物。,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杨立新: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受害人须有过错。曾隆兴:被害人或赔偿权利人须有过失、被害人或赔偿权利人之过失行为须为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共同原因、被害人须有过失相抵能力。程啸:受害人必须具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受害人必须具有过失相抵能力。课本:应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1.过失相
8、抵的客观要件 即损害的同一性。包括两方面:损害结果的同一性;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原因力的竞合。反例:双方互殴不适用过失相抵。2.过失相抵的主观要件 即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此过错仅针对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情形,包括疏忽和懈怠。,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1.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有过失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与受害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也可能存在过失相抵的适用:法定代理人与有过失的情形。“路边放置开水桶造成幼童伤害”案。雇员与有过失的情形。2.过失相抵原则在特殊侵权领域的
9、适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有关过失相抵的抗辩权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我国传统民法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次在立法上承认无过错责任领域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本条规定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在解释上应当认为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均可适用过失相抵。,二、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一)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二)本条规定的过失相抵情形在适用上的限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过失相抵原则适用所应考虑的受害人的过失应当限于重大过失。即:受害人有过
10、失时,对其过失的斟酌应当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方法,1.比较原因力说。德国、台湾采用。2.比较过错说。美国采用。标准: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大小及威胁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轻重。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采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各方的行为以决定过失的轻重。3.折中说。荷兰、我国实务采用。既比较原因力的强弱,也考虑过错程度的轻重。,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四)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与过失相抵能力,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能力理论存在三种学说:责任能力说;事理辨识能力说;客观说。民法通则、本法没有侵权责任能力概念,实务中,在受害人为
11、未成年人时,一般通过考量监护人与有过失而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方法,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五)过失相抵原则与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因为介入一定的自然事实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链发生中断。区别二者应当把握过失相抵构成的基本要件(损害结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竞合)。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不具备,都不能构成过失相抵,而可能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举例:区分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1.保管人拒不交付保管物,寄存人一怒之下,放火将保管物烧毁。从损害结果分析,保管人拒不交付保管物,所受损害为对方迟延履行导致的违约损害,寄存人大怒而将保管物
12、烧毁,表面上是因对方过失与自己过失相结合造成损失扩大,实际上后一损害为物的毁损灭失,与前一损害并非同一。此种情形属于损害结果不具有同一性,不能构成过失相抵,而属于因果关系中断。2.某甲向某乙食物中投毒,意图毒杀乙。某乙食用后毒性尚未发作,即因丙驾车肇事致某乙遭遇车祸身亡。从结果分析,中毒死亡与车祸身亡所造成的结果将为同一,但其中并没有原因力的竞合,遭遇车祸之结果使投毒的作用完全消失,也就是使毒杀损害之因果关系中断。由于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过失,却得以免责,原则上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损害虽为同一但没有原因力的竞合的情形,与过失相抵的情形显然不同。,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13、 原 则,1.本条中“过错”主要指过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参本法第27条。2.条文虽然仅提及“损害的发生”,但在解释上,被侵权人对于“损失的扩大”有过错时,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3.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4.注意与因果关系中断区别。,【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26条 过 失 相 抵 原 则,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条文理解】,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的,应当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对故意的判断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前后的言论、行为方式等相关因素。,
14、第27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时过失相抵,【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自甘冒险/自冒风险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冒险的构成 一般具备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基础关系要件指自甘冒险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使得行为人得以从事自甘冒险的危险行为。如足球赛。冒险行为要件包括: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具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行为人默示同意,有意一赌其不发生。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义务。自甘冒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对于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的,
15、加害人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进行抗辩。举例: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受害人的行为即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第27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时过失相抵,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法都没有自甘冒险的规定。作业:讨论广西驴友被山洪吞噬事件,请你谈谈“驴头”和其他“驴友”是否应对死亡驴友承担赔偿责任。一周后交哦,注意受害人故意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与自甘冒险规则的区别: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程度要求不同。自甘冒险中受害人对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识;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自甘冒险体现为受害人以
16、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 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而过失相抵中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承担风险的意思。,第27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时过失相抵,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理解】,现代民法以责任自负为确定侵权的基本理念。若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就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真正制造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条就是针对第三人以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为媒介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所作出的免除名义侵权人的责任而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第28条 第
17、三人致损应担责,本条规定的内容也可以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解释。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意味着名义侵权人本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名义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甚至其本身就负有一定的保护、管理职责或者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尽到职责和义务,或者其与受害人存在法律上的特定关系,名义侵权人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第28
1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复习: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法律规定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被告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责,复习: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场合。,二、在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的共同侵权场合,被告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免责,第28条 第三人致损应担责,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因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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