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宣贯完整版(曹宏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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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条文释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曹宏伟2015年9月,修订说明,修订时间:2010年2014年修订原则: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修订说明,几个主要问题:修订时间长,争议大;体例调整:标准的格式;合格标准;节能规程和水处理相关规则的关系;监检项目表;监督检验范围;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1 总则,1.1 目的 为
2、了规范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产品监检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安装监检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 总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
3、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产品监检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安装监检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1 总则,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对出口到境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
4、实施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由企业负责。锅规1.5 条“进出口锅炉制造和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1 总则,特种设备目录锅规1.2条“适用范围”表述为: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1 总则,改造和重大修
5、理:对于锅炉改造,锅规条有明确的定义,即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如受热面布置发生了变化,或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等,均属于锅炉改造的范畴。对于锅炉的重大修理,锅规也有明确的定义。须明确锅炉修理与重大修理的区别,仅当锅炉进行重大修理时才需要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避免过检验。,1 总则,适用范围特殊要求:质检特函201331号:安装移动式撬装锅炉(指锅炉系统由锅炉制造单位集成在一个底盘或框架上的移动式锅炉)固定就位,其安装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另外,燃油(气)锅炉改为燃气(油)锅炉且只更换燃烧器时,其改造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
6、,但改造单位应确保更换后的燃烧器及安全附件应当符合锅规的相关要求。,1 总则,本规则适用范围内锅炉的监督检验范围:每台锅炉的监检范围包括锅炉本体与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与锅炉本体的制造单位可能不一致,但以供货单位为标准界定锅炉监督检验的范围不科学。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关于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如下:“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
7、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1 总则,本规则适用范围内锅炉的监督检验范围:质检办特2015675号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管道总长超过1000米时,与锅炉连接的管道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1 总则,1.3 基本要求锅炉监
8、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产品监检规则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安装监检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9、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1 总则,监督检验即是在受检单位自检完成并且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与符合性验证,一是验证施工质量是否符合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二是验证受检单位的自检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是否正确。关键词:自检合格,过程监督,符合性验证,法定检验,1 总则,1.3.1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
10、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3)进口的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应当在产品到岸后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本规则附件A。,产品监检规则第三条 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
11、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1 总则,产品监检规则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产品监检规则第四条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1 总则,申请监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
12、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因此,制造单位在制造前向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监检机构申请监检即可。监督检验可以逐台申请也可以集中申请,但都应当逐台(D级锅炉可以按批)进行监督检验,逐台(D级锅炉可以按批)出具监督检验证书。,1 总则,告知义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申请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受理后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于监检单位的告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以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则中“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口锅
13、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口的锅炉如果未在制造厂进行监督检验,则应该按照本规则附件A要求进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1 总则,1.3.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1)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2)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告知书、施工说明、进度计划以及锅炉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3)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安排监督检验并且通知申请单位。,安装监检规则第六条
14、 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1 总则,告知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项目的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监督检验申请单位提供资料,1 总则,1.3.3 监督检验方法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1)进行资料审查时,监督检验人员(以
15、下简称监检人员)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其与安全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审查与核查,监检定位问题(2)进行现场监督时,监检人员在现场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是否满足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与见证(3)进行实物检查时,监检人员对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部件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受检单位的自检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并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与核对报告,抽查的方式,1 总则,安装监检规则第十条:在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
16、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安装监检规则附件1:一.监督检验工作见证的基本要求(一)根据监督检验的工作方式,在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有以下三种形式:1.根据提供的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确认;2.在现场对安装活动进行监督,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3.对实物进行了检查(包括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明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和签字日期。,1 总则,1.3.4 监督检验项目分类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要求如下:(1)A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锅炉制造、安装、
17、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到达该项目点时,监检人员及时进行该项目的监督检验,经监检人员确认符合要求后,受检单位方可继续施工;(2)B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人员一般在现场进行监督、实物检查,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监检人员随后对该项施工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3)C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影响的监督检验项目,监检人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监检项目为C/B类时,监检人员可以选择C类,当选择B类时,除要审查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外,还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18、,1 总则,产品监检规则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人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安装监检规则第十条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A类和B类。在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并在锅炉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对A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
19、转至下一道工序。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可以留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的工作见证存档。,1 总则,本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监检项目分类由A、B两类调整为A、B、C三类。本规则中的监检项目不同于受检单位施工时的施工项目(工序)ABC的分类与监检方法的关系增加了C/B类项目,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明确了监检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删除了监检合格后必须在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规定。删除了“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可以留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的工作见证存档”的规定。进行确认和留存见证资料的方式,不一定非要采用签字或存档的方式,1 总则,1.3.5 受检单位的义务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20、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取证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2)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实施;(3)在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前确定专人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如果许可申请被受理,则试制(安装)的锅炉也应当进行监检。受检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质量记录表格等)、质量管理人员(各环节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设专人作好配合工作和安全监护工作。,1 总则,1.3.5 受检单位的义务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5)制定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并且提交监检机构;(6)对监检
21、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且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7)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受检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监检人员应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原产品监检规则第二十二条: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存在配合问题。强调由受检单位对监检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1)监检机构应
22、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并且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和监检人员资格情况;(2)监检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关键词:核准的范围,工作程序,人员资格明确监检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3)监检人员监督检验前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制定相应监督检验方案并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4)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检验;,关键词:查阅,监督检验方案,及时通知,按照监检工作需要
23、相互配合。,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锅炉逐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进行监督检验;发现一般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B);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注1-1),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对境内受检单位抄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境外受检单位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D级锅炉可以按照生产批号进行监检。调整了联络单和通知书的格式。注1-1:严重问题,是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
24、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1 总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25、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原产品监检规则规定,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也就是说,对于制造监督检验发现严重问题时,应报告锅炉制造地(或者说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而对于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由于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经常跨地区进行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发现严重问题时,应报告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项目所在地(而非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监管部门。,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6)监检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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