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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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
2、本规定。第四条(三统一)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第五条(制定主体)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3、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第七条(禁设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行政规范性
4、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八条(起草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九条(征求意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5、,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条(意见处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统一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6、;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审查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7、;(四)相关机关、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报请审议)报送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报请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报请审议的请示;(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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