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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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6月26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
2、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等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与市场毗连且面向市场内经营的商铺经营者。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
3、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突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便利性功能。第五条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居)民委员会、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形成农贸市场治理合力。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支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并协助处理。
4、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规范建设、达标改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
5、划部门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城市更新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
6、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应当逐步改造达标。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省、市等级(星级)农贸市场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相关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农贸市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7、当多元筹集资金,保障新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已建成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第十六条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终止经营或者改变用途。确需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8、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鼓励国有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通过协议收购、产权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对申请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接续经营。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因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需要暂停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在落实临时经营场地后方可实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第十八条临时农贸市场原则上不得设置。确需设置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依法设置。城区农贸市场周边200米内不得擅自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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