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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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3)62号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8日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发展,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海上使用船舶开展观光娱乐等形式的旅游活
2、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船舶,仅限于在海上开展观光娱乐等形式的旅游活动的小型客船和乘员定额12人及以下的游艇。第三条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文旅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及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管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和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和海域
3、、岸线的使用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通海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以外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海防部门负责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登记备案以及港口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海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相关职责规定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海上船舶旅游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气象部门负责海上旅游安全气象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从事海上船舶旅游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注册等有关行政事项审批和备案。第六条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
4、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海上船舶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第七条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船舶停靠站点,划定船舶的专用停泊水域,并由海事部门公布。第八条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海上旅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经营,推动成立小型客船管理公司和游艇俱乐部,引导海上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第九条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旅游资源、岸线资源、陆域交通状况、通航条件、停靠站点安全条件等,定期对可容纳船舶数量开展综合评估,合理布局。第十
5、条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海上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海上船舶旅游经营者、社会公众的海上旅游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第十一条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要压实各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沿海及通海河流岸线管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船舶登乘点,禁止游客在不具备安全设施和条件的滩涂、河岸等登乘船舶出海。第十二条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游艇俱乐部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渤海新区黄骅市或海兴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按照备案的经营类型、经营范围、航线、停
6、靠站点开展经营活动。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向海事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未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的游艇,不得从事载客等营业性运输活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船舶,不得从事海上捕捞活动。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办理相关主管部门行业手续后,将有关船舶和人员信息报公安海防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严禁使用渔业船舶、“三无船舶开展海上旅游活动。从事海上旅游活动的“三无船舶,由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依管辖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并依法处置。第十五条船舶应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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