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护撤销制度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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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中文摘要监护制度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的有效补充,包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监护撤销制度是实现监护制度的有效保障,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监护的主体、适用情形、法律效果做出了规定,使我国监护制度得到了发展,但仍在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监护撤销后新监护人的指定以及监护恢复方面存在不足,应当通过赋予被监护人和检察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的主体资格的手段,明确监护资格恢复的具体标准,建立处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专门机构和恢复后的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监护撤销制度。关键词监护权监护撤销监护恢复毕业论文外文摘要TitleOntheReVoCatiOnandReS
2、tOratiOnOfGUardianShiPSyStemAbstractTheguardianshipsystemisaneffectivesupplementtothelackofcivilcapacityofanaturalperson,includinglegalguardianship,intentionalguardianshipanddesignatedguardianshipforpersonswithlimitedcivilcapacityandwithoutcivilcapacity.Guardianshiprevocationsystemistheeffectiveguar
3、anteetorealizeguardianshipsystem,madeupofthecivilcodegeneralrulesofthemainbodyofguardianship,applicableconditions,legaleffecttotheprovisions,maketheguardianshipsystemdevelopedinourcountry,butisstillintherevocationofcustodyapplicationsubject,guardianshiprevokedafternewguardian,sspecifiedandguardiansh
4、ipdeficientfactorsofrecovery,Inordertofurtherimprovethesystemofrevocationofguardianship,specificstandardsfortherestorationofguardianshipqualificationshouldbeclarifiedbymeansofgrantingguardiansandprocuratorialorgansthemeansofapplyingforrevocationofguardianshipqualification,andaspecialinstitutionforth
5、erestorationofguardianshipqualificationandapost-restorationevaluationmechanismshouldbeestablished.KeywordsGuardianshipCustodyRevocationCustodyRecovering1 引言12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及分类13 .1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24 .2监护撤销的主要类型25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立法沿革33.1早期立法中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33. 2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初步形成43.3监护撤销制度的跨越性发展54民法典中监护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64.1 监护撤销的申请主体不
6、合理64.2 缺乏对监护人失职的实质性惩罚84.3 监护撤销后缺乏对新监护人选任与职责的具体规定84.4 监护恢复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机制缺失95完善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建议105.1明确监护撤销制度的基本原则105.2 增加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申请主体115.3 完善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具体建议12结论15致谢16参考文献171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家暴、虐待、遗弃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中引起公众关注的是一起监护权撤销案例,即“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该案例中,也是我国典型的法定监护撤销案例,邵某丧失了行为能力,依照法定监
7、护的有关规定,由其父母进行监护,而邵某的母亲属于身体上具有残疾,缺乏监护的能力,因此由邵某的父亲邵某某取得了监护权,但是在监护的过程中,父亲邵某某却实施了诸多不当的行为,如对于邵某进行殴打等,并且实施了强奸行为,严重的损害到了被监护人邵某的身体与心理健康。此案件被发现后,铜山区检察院对于该案件提起了公诉,要求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的考虑监护人邵某某对于被监护人邵某的虐待与强奸行为,应当要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也是对于我国传统思想的挑战,在传统思想中,对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而如今打骂儿童是符合虐待儿童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中监护部分对监
8、护撤销制度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对于监护人的职责而言,其应当要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一切的行为出发点应当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是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则应当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避免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监护撤销制度不仅仅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也有所体现,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父母对于子女具有法定的监护权,但是父母在监护的过程中,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行为的,应当要依法进行监护权撤销,切实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该种规定也表现在其他法律规范中,但因为各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定监护撤销制度相关法律条文不得不沦为“僵尸”条款。因为目前的法律还不能切实而又全面
9、满足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所以应当完善相应的监护制度,监护撤销制度作为监护制度的子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对监护人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监护恢复制度作为监护撤销制度的补充,给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能够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被监护人在完整的家庭进行生活,本质上还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111中国法院网.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EB0L.h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1/201605id1888491.shtml,2016-05-31.2监护撤销制度的概
10、念及分类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缺乏生活能力的人的权益,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在社会中正常的生活,也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其有利于保障社会中较为弱势的群体,保障其能够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完整的监护制度必须配以合理的监护撤销制度,监护人的监护权由法律所赋予,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若是发现监护人的行为存在不当,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正常成长,则应当对监护人的相关权利进行撤销,实现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障。1.1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监护撤销制度,是我国为了保障被监护人权益而设定的,其是有效的防止被监护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有利方式。对于监护人而言,其监护权的获得并非仅仅是权利,同样也伴随着义务,应当要保障被监护
11、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得实施不当行为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应当要清醒的认识到,监护权的撤销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询问,在征得其同意后,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撤销监护人的相关监护权利。监护撤销制度的特殊点在于撤销主体的特殊性,在监护关系中,双方的主体应当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但是申请撤销的监护主体却并在这两者之中,而是由相对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即相对关系人并无法定的撤销权利。当监护人存在不当的行为时,第三人有权利对其监护行为提出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后,由法院对于监护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核实,确实符合撤销条件的,监护人将丧失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的权利,不得干涉被监护人的人
12、身以及财产权益。在不同法系之中,监护撤销制度的设立形式存在不同,如在大陆法系之中,监护制度是独立制度,监护制度应当是单独制度,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是属于亲权制度,两者是存在差异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撤销亲权下的监护人资格。与大陆法系相比较,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存在不同,它并不严格的区分监护制度与其他制度,而是采用比较广泛的概念。当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后,相关的权利人可以有权向法院进行申请,对于不法监护人的权利进行撤销。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并未进行区分,对于父母的监护权,也应当要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一旦父母存在不当行为,则无论其是否是被监护人的
13、父母,经相关权利人申请法院认定后便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李世刚.民法总则关于“监护”规定的释评J.法律适用,2017(09):18.W倪龙燕,刘继华.民法总则中的监护撤销制度释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1):10.1.2 监护撤销的主要类型2. 2.1主动撤销与被动撤销对于监护撤销制度而言,撤销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主动与被动,对于主动撤销而言,其含义可以从语义角度进行理解,即监护人主动的采取了撤销行为,其可能主要是由于自身的能力有限或者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监护行为,主动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的撤销监护权。在瑞士民法典中便对于主动撤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动撤销而言,即
14、撤销行为并不是本人主动采取的,而是被动的,本人不具有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资格,而是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组织提出撤销申请,我国是被动撤销的典型国家。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人资格撤销的规定,实际上不是父母监护人主观追求的结果,而是监护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经法院认定后予以撤销的结果,监护人本质上是被剥夺了监护权。3. 2.2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不同学者对于监护制度具有不同的理解,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监护制度仅仅代指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护。而从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监护制度不仅仅包含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护,也包括父母对于子女
15、的亲权,以及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照管制度,因此“亲权、监护、照管”制度构成了广义上的监护制度,故根据广义上的监护撤销制度,监护撤销可以分为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对于前者而言,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范围只是受到了限制,仅仅撤销部分事项,仍然具有一定的监护权限,对被监护人仍然承担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义务。对于后者而言,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全部趋于丧失,父母对于子女不存在任何的监护权先。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监护撤销制度实行的是部分撤销,即父母在对子女的人身与财产进行监护时,若是对于财产实施了不当行为,则德国法院可以对于父母进行部分监护权的撤销。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父母在对子女的财产进行使用时
16、,应当要获得法院的许可,同时应当是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我国的监护撤销制度与德国制度具有相似性,即部分撤销,当父母实施了不当行为时,撤销父母对冏瑞士民法典第312条:”下列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撤销亲权:父母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亲权的:父母同意将来由匿名的第三人收养子女的。”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16(01):102.网金眉.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6,53(06):73.杜景林,卢港.德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481.于子女的部分监护权,父母仍需承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17、3我国监护撤销与恢复制度的立法沿革3.1 早期立法中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与1987年的民通意见,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我国公众的行为准则起到了指引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民法通则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主要包括监护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监护人的范围等等。而对于监护人撤销的规定确是存在不完善之处,仅仅只是以概括式的条文进行规定,并未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定。在民通意见中,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了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对于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监护人在获得了监护权后,将被监护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移交给监护
18、人进行处理,监护人应当要秉持着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主,实施一切的行为,若是监护人的出发点并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将会面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惩戒,同时授权给相关人员或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利。但是在民通意见中,并未对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详细说明。3.2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初步形成在2013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监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新增,监护权撤销的应用需要符合更多的条件。监护人在实施不当行为后,经过教育仍然不改正的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实质上这一新增条文也是我国法律对于监护权撤销的限制,希望通过对监护人进行相关的批评教育,来达到督促
19、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目的,利用相对柔和的方式使得监护人更能接受并改正,本质上还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同时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后的义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的抚养,因而父母即使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影响其支付抚养费用。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增加了临时监护的有关内容。对于临时监护的理解,可以从语义上进行理解,监护人并不是拥有了永久的监护权,其对于被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是具有短暂性的,具有临时的属性。对于被监护人而言,其缺乏正常生活的能力,需要他人的帮助,而当监护人实施了不当行为被撤销监护权后,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难以保障,因此需要设定临时监护的方式,以保障被监护
20、人能够正常生活,对于缺乏父母监管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照料,同时应当要履行通知义务。临时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被监护人陷于无人照料的地步,若是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而一时无法确定可以长期担任的监护人,那么临时监护制度便可以发挥效用,这也是我国的监护撤销制度发展的重要一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关注,2020年10月17日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我国对于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并且出台了多部法律,其中针对于主体为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也相应出台,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包括监护制度,并对临时监护的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民政部门作为与公众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政府部门,
21、应当要切实履行好保障未成年人的职责,监护行为可以分为临时与长期。同时财政、公安等部门也可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实施相应的监护义务。对于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而言,其父母因为疫情的原因不能照顾其子女,履行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应当要充分的发挥作用,承担起临时的监护义务,保障未成年的正常生活,并且在对未成年人经过相应的评估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要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交付给符合条件的收养家庭进行监护,由收养人承担监护责任。在2016年,我国为了解决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危害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并且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戒措施。若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做出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相关的构
22、成要件,那么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而言,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的损害到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同时在该法中对于监护撤销主体的规定也较为明确,对于监护权撤销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被监护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应当是由被监护人之外的主体实施,并且该申请应当是要向法院进行,法院也应当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当然被监护人也可以寻求其他的救济措施,防止监护人的再一次实施暴力行为,例如上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类似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要及时的进行制止,防止更加恶劣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当要对受到家暴的被监护人进行救助,通过将被监护人安置在专门的庇护场所来避免监护人的不当行为,防止其陷入到监护人的掌控之中
23、。同时在该法中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防止施暴者接近受害的被监护人,相关机关应当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对于遭受侵害的被监护人而言,反家庭暴力法切实保障了自身的权益,也是撤销监护权的配套规定,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对监护撤销与恢复制度的健全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3.3 监护撤销制度的跨越性发展网段荣芳.浅析我国民法典监护制度之新发展J中国民政,2020(19):38.在2017年民法总则开始实施,取代了原先的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基本条款,进一步完善监护撤销制度的内容,更符合现实情况的需要,致力于构建以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多个主体为主要监护体系。在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制度进行修订,
24、不仅仅对于原先的监护人范围、职责等进行了完善,同时也增设了新的条款,如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我国监护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立法宗旨。在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权撤销的主体以及适用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首要是增设了新的主体,对于监护主体更加多元化,更好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正常成长,其监护主体范畴扩大,包含了民政部门等机关,同时对于过往条款中的未年成人父母所在单位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删除,使其不再具有监护人资格。其次对于监护权撤销的主体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在监护人出现不当行为时,享有申请撤销的权利主体,具体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这些申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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