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合同法司考-真题+答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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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司考真题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2.(00.卷二.多.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运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IOoO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0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0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担当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担当【参考答案】ABD【考查学问点】(1)买卖合同的性质(2)简易交付;(3)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项是正确的。
2、(2)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为简易交付的规定。因此B项是正确的。(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不正确,D项正确。【应留意的问题】有很多人把交款作为风险转移的标记。其实,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风险的转移,除非当事人有特约,与价款的交付无关。3.(02.卷三.多.38)在以下哪种状况下,出卖人应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
3、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己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参考答案】AC【考查学问点】风险责任的负担。【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多选题,可以用解除法来确定答案。(1)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担当风险。第103条指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担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解除B项。(2)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担当风险。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故确定C项。(3)依据合同法第141条、146条的规定,解除D项。【应留意的问题】因A项题意不清,有两个交付地点,只好接受解除法,将A保留。4.(99.卷三.多.52)在以下哪些状况下,买受人应当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
5、物提存【参考答案】CD【考查学问点】风险责任的负担。【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担当。即由违约人担当。应当解除A项。(2)标的物尚未交付,依照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应当解除B项。(3)约定时间己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应当由买受人担当风险,即由违约人担当风险。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依据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提存后应当由买受人担当风险
6、,故选择D项。【应留意的问题】C项的选择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3条,但很多人适用合同法第146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能适用合同法第146条,而本题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状况。(十二)赠与合同1.(00.卷三.多.51)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确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担当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担当责任【参考答案】ABD【考查学问点】赠与合同的性质与赠与
7、人的撤销权。【解题思路和依据】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应当选ABD。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应留意的问题】不知道随意撤销权的限制。即不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 3.(99.卷三.单.5)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
8、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看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此项捐赠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指责B.此项捐赠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承诺骗取宣扬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赐予行政惩处C.此项捐赠承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D.此项捐赠承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参考答案】D【考查学问点】赠与随意撤销的限制。【解题思路和依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随意撤销。因此选择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9、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应留意的问题】应当认为,公司与民政部门的赠与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己经成立。民政部门只要未拒绝,就视为接受赠与(承诺)。而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力拒绝接受公益赠与的。因为它只是受赠人,不是受益人。假如拒绝,就是危害社会公益。(十三)借款合同 2.(99.卷三.多.53)下列四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
10、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参考答案】AC【考查学问点】利息支付的时间。【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I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J故:(1)A项正确。(2)B项错误。(3)C项正确。C项中24个月,是第24个月。(4)D项错误。丁应当在第12、24、36、48、50个月的时候支付利息。即应当
11、支付5次,而D项只有4次。【应留意的问题】熟悉规定即可。(十四)租赁合同 1.(02.卷三.多.32)某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确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凭合同是否接着执行【参考答案】BC【考查学问点】租赁人的通知义务及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12、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为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了出租人出卖状况下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个月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合理期限”的说明,尽管“3个月”的规定在前。(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在前,买卖在后,买卖不破租赁。【应留意的问题】后边的,不能击破前边的,这是一般规则。(十九)技术合同 1.(02.卷三.多.56)甲、乙共同完成一项独创,就该项独创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推断
13、中,哪些是正确的?()A.假如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B.假如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运用的权利C.假如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D.假如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参考答案】BCD【考查学问点】共同开发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独创创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
14、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解除A项,选择B项、D项。(2)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隐私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接受书面形式据此,应当选择C项。【应留意的问题】这是历史悠久的题目,应当记忆。(二十)保管合同 1.(99.卷三.多.44)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吴律师询问.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吴律师的以下看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担当违约责任B.甲、
15、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C.乙可以依据状况变更保管场所或方法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见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实行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参考答案】ABD【考查学问点】保管合同的实践性、交易习惯、保管义务、返还义务。【解题思路和依据】(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A项正确。(2)交易习惯假如未被当事人所解除,自动进入合同之中。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补充性说明。因此B项正确。(3)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当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状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
16、自变更保管人场所或者方法。”据此,应当将C项解除。(4)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见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实行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因此D项正确。【应留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在B项。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合同,但甲、乙之间、某地区之间或者某种特别货物保管有付费的交易习惯,自然应当付费。交易习惯假如未被当事人解除,就成为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二十二)托付合同 2.(99.卷三.多.47)甲工厂托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酬劳。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托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
17、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托付第三人处理托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担当责任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托付合同关系【参考答案】BD【考查学问点】无偿托付合同费用的担当、转托付的责任、当事人的随意解除权。【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398条规定:“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此,应当解除A项。该条的关键词就是:预付、垫付和利息。(2)合同法第400条中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托付事务。经托付人同
18、意,受托人可以转托付。转托付经同意的,托付人可以就托付事务干脆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担当责任因此选择B项。(3)因合同是无偿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受托人并不确定要担当责任,因此应当解除C项。请留意C项中的“都”字,题意昭然若揭。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以上三项分析完毕后,对D项已经没有迟疑的余地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19、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J【应留意的问题】审题时,应留意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偿合同。(二十四)居间合同 (99.卷三.单.13)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托付刘某供应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担当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状况下,对刘某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担当其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担当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担当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参考答案】D【考查学问点】
20、居间费用。【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媒介居间的状况下,居间费用是居间人为获得酬劳应当支出的成本,故应选择D项。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应留意的问题】首先应当分清是媒介居间还是报告居间。从题意来分析,刘某的居间是媒介居间。媒介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没有酬劳请求权,只有费用请求权。二.随意选择题(99.卷三.任选.2)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I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托付
21、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I个星期之内赐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托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运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
22、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运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85.依据我国合同法,陈某托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参考答案】C【考查学问点】无权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I)陈某从未获得授权,但是三木公司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因此选择C项解除A、B项。(2)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可发生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平安。解除D项是适当的。【应留意的问题】(1)题干己经确定了陈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只是要求考生对该行为的效力进行推断。(2)表见代理
23、本质上也是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从题意看,B项的无权代理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将其解除。86.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A.买卖合同B.托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参考答案】C【考查学问点】合同的性质。【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应留意的问题】代购、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87.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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