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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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4)23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财综(2020)9号)、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财综(2020)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2、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有序实施、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
3、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应经费预算应调
4、整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第九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确定其角色定位。第十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5、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省级目录管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应充分参与相应的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并按照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十四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
6、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铁路、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通讯、水电煤气、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七)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五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部门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
7、务事项,应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部门及省财政厅,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章预算管理及工作流程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的思路,实行分类审批。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成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综合规划股),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工作。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提交审核小组审批;5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审
8、议,审议通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才能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排。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制定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详见附件1)。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
9、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一条人大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购买主体应当先报会审小组审核或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再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确定后,购买主体具体实施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详见附件2),先报财政部门归口管理股室复核资金需求规模及资金来源,再
10、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小组复核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第二十四条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制购买预算、实施购买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公开相关信息等环节(详见附件3)o根据全省电子财政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系统。第五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守财政支出的优先次序,重点考虑、优先安排重点领域以及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第二十六条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
11、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二十七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第二十八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
12、项目,经审核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原则上应通过XX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第六章合同及履行第三十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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