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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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簡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 主講人:李建德 101年1月3日,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設置之帳簿,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帳簿及憑證保存期限,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
2、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違反給予或取得憑證之處罰,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無進銷貨憑證核定價格之標準,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異同,一、租稅
3、法規有關免稅所得規定。二、租稅法規對收入免計入所得之規定。三、財務會計不計收入而稅法規定應計入收 入者。四、租稅法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五、租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成本、損費計算之 限制規定。,租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限制規定舉例,一、薪資-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 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 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二、旅費-國內、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限制。三、交際費 依營業收入、進貨浄額等計算限額。四、折舊-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 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 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
4、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 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一),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 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 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 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所
5、得稅課稅範圍(二),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扣繳義務人,係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暫繳,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公
6、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只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依規定辦理申報。獨資、合夥事業及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免繳納稅額,亦免辦理暫繳申報。,結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
7、其全年應納稅 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8、,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該管 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申報納稅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類別,簽證申報案件。藍色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普通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案件。(申報書格式與營利事業不同)
9、,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 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營業不滿一年之所得額計算方法,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課稅所得額之計算,營業收入總額 全年所得額 銷貨退回或折讓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損失)-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銷貨淨額 免徵所得稅之
10、出售土地增益(損失)營業成本 前十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營業毛利 課稅所得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營業淨利 非營業收益總額 非營業損失總額-全年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一),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 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 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公式說明:(T:全年課說所得額)T x 17%(T-120,000)x0.5 0.17 T 0.5T 60,000 0.33T 60,000 T 181,81
11、8,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二),速算公式(T:全年課說所得額)T 120,000元,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0,000元 T 181,818 元 應納稅額(T-120,000)50%T 181,818元 應納稅額 T 17%,營業收入之認定原則,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下列四項全部符合時方宜認為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1)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2)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轉移、勞務已提供他人使用。(3)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4)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收入之認列採權責基礎:1.原則:於年度決算時,就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估計數 字,以應收收益科目
12、列帳。2.例外:(1)經核准採現金收付制者。(2)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收入或收益,得於確 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營業收入調節表,營利事業申報營業入與開立統一發票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說明。營業收入調節表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 元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68 元相差69元 說明如下: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70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元 71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元 75其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元 說 明:減:76本期預收款 元 77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元 78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元 79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13、_元 80佣金收入 元 81租金收入 元 82出售下腳廢料 元 83出售資產 元 84代 收 款(請附明細表)元 85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元 87其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元 說 明:,營業收入調節表範例(一),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 41,340,000 元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68 42,000,000 元相差69660,000 元 說明如下: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70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元 71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元 75其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元 說 明:減:76本期預收款 元 77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元 78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請
14、附明細表)元 79本期溢開發票金額_元 80佣金收入 200,000 元 81租金收入 100,000 元 82出售下腳廢料 元 83出售資產60,000 元 84代 收 款(請附明細表)300,000 元 85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元 87其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元 說 明:,營業收入調節表範例(二),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 30.808.970 元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68 43,558,340 元相差6912,749,370 元 說明如下: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70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89,814,792 元 71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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