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四章法院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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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法院管辖,第一节 主 管,一、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可称为“抽象的管辖权”。法院主管制度将法院视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法院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因此也称为“抽象的管辖权”。有管辖权之前提必具有审判权,无审判权则无管辖权。,第一节 主 管,(二)主管的意义 就特定的民事案件法院能否加以审判,属于审判权问题,是法院的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提出抗辩请求。法院对特定纠纷没有审判权则没有做出判决的权力,应裁定驳回起诉。意义:1,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2,当事人投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3,制约了其它国家机关及团体对法院行使职权的干扰,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自身设置了制约,防止越权。,二、主管的范围,主管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各自负责对哪些民事纠纷的处理。(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三)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四)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三、法院主管的现实问题与发展趋势,以环境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纳税人诉讼、强制教育诉讼等为代表的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反映出民事审判权的界限不断外扩,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现代
3、诉讼观和期待法院审判的倾向从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主管问题产生影响:其一是促使当事人将越来越多的纠纷提交法院审判,其中包括那些过去法院未曾处理过的纠纷;其二是立法者逐步扩大法院的主管范围,以满足社会对审判的需求。,(二)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外扩,民事审判权的扩张将集中于以下几个新领域:1公共性质的诉讼。2单位(团体)内部纠纷。3交叉型诉讼。,第二节 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也被形容为“诉讼的入口”或“诉讼的前奏”。意义:第一,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明确审判权是避免法院间产生推诿
4、或抢管辖。第二,便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第三、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第二节 诉讼管辖概述,(二)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管辖权强调的是将特定的民事案件分配于各法院的标准。在时间上,确定审判权在先,之后再确定管辖权,即在确定法院享有审判权后各法院间如何分配审判权限后,就要从具体的法院来确定审理法院。是一种具体的管辖权。管辖权同样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主张。与审判权的效果不同,诉讼中如果不具备具体的管辖权,法院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权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一)确定管辖的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及程序保障原则 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原则 保
5、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 比例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管辖法院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实质联系,这种联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5.当事人的协议,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对特定纠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不必等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于专属管辖而言尤其如此。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的救济方法: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可以提起
6、上诉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请求,四、管辖权恒定,(一)概念与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意义: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及程序安定目标,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诉讼进行中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由此,可进一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并避免矛盾裁判。,四、管辖权恒定,在广义上,管辖恒定包含两重命题:(1)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取得管辖权,其管辖权不因诉讼中的事实及法律状态的变化而受影响
7、,管辖权在案件受理时即得以确定;(2)管辖恒定还包括当事人在法院已经受理了其起诉的情况下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其他法院起诉。,四、管辖权恒定,适用意见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四、管辖权恒定,(二)管辖恒定的适用范围1.管辖恒定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但也有条件地适用于级别管辖。
8、2.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都适用于管辖恒定。法院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性质不一致,法院要求变更的情形(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原告主动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容易导致当事人规避管辖的规定,如果因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导致管辖根据的变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根据的法院。,五、管辖的种类,(一)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所谓法定管辖,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管辖。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基于一定的事实及理由,依据职权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管辖。(二)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
9、选择管辖。专属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特别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选择管辖,也称为共同管辖,是指依纠纷的特点及法律规定,对同一个案件数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针对该纠纷可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律不予强制。,第三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管辖,称为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认定基准有三:案件性质 案件的影响程度 案件的繁简程度,二、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种案件:(一)
10、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等的经济纠纷案件。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经济纠纷案件。,四、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二: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
11、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法院的辖区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所在地的地域关系,二、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可以称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依据一般认为有三:一是便于被告参加诉讼,二是便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判决;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二)一般原则的例外,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实行“被告就原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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