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十四讲简易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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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讲 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不是附属于普通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优良传统的经验总结。早在抗战时期,我党就强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诉讼程序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的审判方式,简易程序是总结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经验,继承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第二,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第三,它反映了客观实际需要,符合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适用不同的程序的原理。第四,它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2、,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范围只限于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这里所讲的派出法庭有两种:一种是基层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一是基层法院在办事处、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只限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2权利义务明确。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各应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人民法院在受案时根据有关证据即可作出基本判断。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民事案件。,三
3、、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点。因为他们同属于第一审程序。至于简易程序和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的区别点是很明显的。所以,这里讲特点,主要是指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一)简便的起诉方式简易程序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起诉的内容记入笔录。口诉是原则,不加任何条件,只有在原告愿意写起诉状的情况下,才有递交起诉状的情况。普通程序则正好相反,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二)简便的受理程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方式简便,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法院能当即审理的就当即审理,如当即审理有困难,也可以另定日
4、期审理。,(三)简便的传唤方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间,用法定形式传唤当事人。法定形式用传票、送达等方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则可采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可采用稍口信、打电话,发传真、电子邮件,广播通知等简便方式。,(四)审判组织是独任制普通程序原则上是实行合议制。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五)简化的庭审程序。具体就是不受民诉法提前出公告、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规定的限制。(六)结案期限较短。3个月,四、小额诉讼程序(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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