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十六章财政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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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财政法律制度,本章要点:财政的一般原理,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我国的财政立法;预算法律制度;国债和外债管理法律制度;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一般原理,(一)财政的概念,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为实现其自身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制度。,(二)财政的特征,1、财政的国家主体性。2、财政的社会公益性。3、财政的内容多样性。,(三)财政的职能,1、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2、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3、稳定社会经济的职能。,二、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主体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所调整
2、的财政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财政收支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等。2、财政管理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分配关系,预算、决算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等。,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而确定的各级政权预算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通常有一级政权,就会有一级财政,也就有一级预算。预算体系就是由各级预算所构成的一个整
3、体。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据此,预算法把我国的预算分为五级,这五级预算,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的预算体系。,三、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是预算体系中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3、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3、县级以下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三)各级财
4、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3、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四、预算收支的范围,(一)预算收支的组成,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二)预算收支的划分,1、预算收入的划分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和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2、预算支出的划分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的编制、审
5、批、执行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预算的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活动。“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预算的编制应遵守下列主要规则:,1、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2、复式预算。3、不列赤字。4、与经济增长相适应。5、统筹、节俭。6、预算扶助。7、设置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二)预算的审批,预算的审批,即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三)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贯彻实施预算的活动
6、。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六、决算制度,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
7、的年度执行结果。,(二)决算草案的审批,决算草案的审批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七、预算与决算监督,(一)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政府机关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八、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一)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三)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
8、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和国债法概述,(一)国债的概念和特征,国债,又称国库券、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按照有偿原则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企业债券等其他债相比较,国债具有以下特征:1、国债是国家债务。2、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债务。3、国债是用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债务。,(二)国债法的概念,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9、总称。,二、国债的分类,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简称内债和外债。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此外,国债还可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分为强制国债与任意国债;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行内债的形式主要是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等。,三、国债的发行、转让和兑付,(一)国债的发行,1、公募法。2、包销法。3、公卖法。4、摊派法。,(二)国债的转让,国债
10、的转让是指国债的持有者在必要时通过国债流通市场转让其债券的行为。在流通市场上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在办理国债转让业务时主要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方式进行。,(三)国债的兑付,国债的兑付即国债的还本付息。持有到期国债券者可到国家指定的兑付机构兑付。我国采取多渠道办理兑付的办法,国家原则上要求凡是有柜台业务的银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以及城市信用社、信托证券部、邮政储蓄的柜台等都要办理兑付业务。兑付的期限分为集中兑付和常年兑付两种。本息的兑付方法依照发行债券时的规定进行。偿还国债本息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或者是专门的偿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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