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十七章执行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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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执行不同于履行,履行是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的发生,只有在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才成为可能。因此,执行并非必须程序,但它却是一个必要的程序。,(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则是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二者的联系在于: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三)执
2、行的原则1执行合法原则执行合法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其次,法院的执行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执行及时原则。执行及时原则,是指强制执行应当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3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强制是执行工作的特点,但并非仅靠强制就能做好执行工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是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有的可能是判决失当,当事人不服。所以要分析不履行的原因,对症下药。,4、执行穷尽原则。所谓执行穷尽,是指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5执行
3、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而不能是被申请人的人身。1955年12月,最高院在关于桦南县因执行债务案件当事人致死案的检查报告中指出:执行民事案件用羁押当事人的办法,作为强制手段,是侵犯人权,违反国法的行为。56年10月,最高院在民事诉讼程序总结中明确指出:“有的法院采取羁押债务人办法企图达到强制目的,今后必须加以纠正。”以后,一再反对把羁押当事人作为强制执行手段。,二是对被执行人财物的执行,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并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都可执行。(对物的执行范围的限制)比如,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产和生
4、活的必需品:如炊具。对法人的执行,首先应执行其自有资金和流动资金,只有在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依法执行其他财产。法人只要求被宣告破产,其维持正常生产的厂房、设备不能作为执行客体。,二、执行的一般规定(一)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组成。执行员是执行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从执行程序开始到结束的各项工作,均由执行员组织或亲自进行。书记员任务是负责纪录,并协助执行员办理有关执行工作事项。重大执行措施要有法警参加。其任务是维持秩序,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并受执行员指挥。,(二)执行根据执行根据就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开始执行所依据
5、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叫执行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是执行这种法律文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这种判决和裁定,有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有财产问题需要解决。有的是判处被告人罚金,没收财产的虽然是刑事法律文书,但关于民事财产部分的内容仍由法院的执行组织负责,所以也是民事执行的根据。,3仲裁机关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一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委
6、托执行的判决、裁决的效力。执行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执行的根据是我国法院的裁定书。我国执行的是自己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外国的。,(三)执行对象 又叫执行客体执行对象是指民事执行机关所指向的目标和物体。具体讲就是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一定行为。在我国可以作为执行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行为。而决不能是被申请人的人身。,(四)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履行的协议。在执行中不能调解但可以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如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
7、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性。,(五)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例如,将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误以为归当事人所有而作了裁判。对执行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中止执行。发现原裁判有错误的,按审监程序处理。,三、执行开始的方式1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行为。执行程序的开始多数情况都是由于当事人申请开始的。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申请期限,根据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申请执行的期限也不同。双当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
8、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2移交执行 移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承办该案的审判员直接将案件交付给执行员执行。关于那些案件需要移交,民诉法并无明文规定,从审判实践看,以下几类案件需要移交。(1)三费案件和抚恤金、劳动报酬、医药费的案件。(2)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四、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即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根据民诉法22章规定,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
9、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等收入,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采取扣留提取他的收入。收入指工资、稿酬等。由于劳动收入是被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是不宜过多,要在保留他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的前提下进行。,(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的特点在于迅速、灵活、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信托商店、供销合作社代销,也可以直接将财产出售给买受人。在财产保全中遇有财产不宜保存,需要及时处理时,往往可采用变卖的方式将其换价。但由于变卖没有固定的方法和严格的程序,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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