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六讲法的渊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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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法 的 渊 源,法的渊源的几种含义:,(一)法的历史渊源: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例如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卖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确立起了司法审查制度,(二)法的理论渊源:那些促进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和哲学原理,例如科斯定理(Ronald Coase)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权利如何配置,产权的初始分配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即如果交易成本极低,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就不大可能对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法律的任务在于明晰界定产权。,(三)法的形式渊源: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四)实质上法的渊源
2、和形式上的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后者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这是目前通常所称的法的渊源,其又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渊源,例如学说、习惯、宗教以及道德伦理等。,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2、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例、儒家学说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令、科、比、格、式则是法的形式。,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体系,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体系,是由中央法的渊源和地方法的渊源这两大
3、法的渊源系统所合成的,(二)中央一级法的渊源体系,1、宪法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
4、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个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地方一级法的渊源体系,概说(1)中国现时期地方法的渊源,是由多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复杂系统。除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中国大陆现时期地方法的渊源,是包含着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2)地方性法规存在于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三种地方。主要存在于一般地方,是一般地方最基本的地方法的渊源。(3)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最重要的地方法的
5、渊源。(4)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内最重要的地方法的渊源,1、中国现时期的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均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规的根本任务因地制宜解决地方问题,解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宜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解决的问题;同时地方性法规需要接受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制。,(3)地方性法规的两条基本原则,体现地方特色自主性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从属性、执行性,(4)地方性法规的管理范围,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许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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