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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2,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绝对真实和相对事实,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3,证明标准:,它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它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证明标准的目标:由谁来确定证明是否成功?谁必须获得心证?法官的心证(主观说)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心证(客观化说)客观真相或一定的客观盖然性(客观说)只能法官的心证才是合适的。,4,心证的内容:法官纯粹的看法或信仰(主观说)法官有限制的主观上的“视为真相”,是思想、自然和经验的耦合(主客观混合说)法官的客观化的“视其为真”,每一个有理性的第三者得到
2、的心证,法官也一定能得到同样的心证。(第三者控制模式)第二种理解是合适的。,5,法官心证的对象(证明标准的度的问题)盖然性:,主观,客观,绝对主观确信,相对主观确信,客观盖然性,主观盖然性,论理盖然性,6,所谓客观盖然性,法官通过自由证明评价和他的日常经验对概率的粗略估计,与准确的盖然性(科学定义)的概念并不一致。证明标准的盖然性是价值选择的产物,而事件发生的概率是事实,二者不能等同。与证明评价不同,证明标准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证明评价是检验证明的程序,即具体情况下法官检查一项事实是否已经得到证明,它只涉及事实问题。而证明标准则是法律问题。,例证:交通肇事的概率论,二、外国的证明标准,7,美英
3、国家的证明标准体系:绝对确定;排除合理怀疑;明晰可信;第四等是证据优势;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和扣留、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8,排除合理怀疑:(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为刑事案件作出有罪认定所必需,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美国加州刑法典解释,是指“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
4、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一项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它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它是这样一种怀疑,也就是如果你问自己为什么我要怀疑的时候,你能够通过回答这一问题,而给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这种逻辑上的理由可以是指与证据有关联的理由,包括你在考虑了全案证据之后所发观的矛盾,也可以是指与某一证据的不存在相关的理由,而该证据在这一案件中属于定罪的前提条件。”,9,明晰可信:(Clear
5、and Convincing Proof)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欺诈和不当影响之诉;确定遗嘱的口头合同之诉和确定已遗失遗嘱的条款之诉;口头合同的特殊履行之诉;撤销、变更、修改书面交易合同的程序或基于欺诈、错误和不完整之正式行为之诉;可能涉及欺诈危险的各类索赔和辩护之诉以及基于政策考虑不应被支持的特殊索赔之诉。,10,证据优势(美):(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盖然性占优势(英):(a 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
6、须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占优势时才能卸除其负担;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证明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陪审团只要相信事实存在比不存在具有更大可能性即可认定该事实;证据优势不是依据证据的数量,而是依据证据产生的盖然性。,11,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体系: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内心确信”。德国的证明标准:德国证据法上的证明标准专指促进法官形成确信的证据应当具备的质量,具体有三个表述:信服:用于实体裁判,指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完全确信,没有合理怀疑。释明:用于程序裁定,如法官回避、法律援助、诉讼迟延、扣押、临时处置等,指法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表面证明(表见证明):具
7、体适用因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异,在民事诉讼中,表面证明标准的主要问题是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修正,特别是赔偿责任中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只要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即可认定过错。经验法则和表面证明标准只能在典型事件中。,12,1970年2月17日的德国法院判决对主观确信理论(信服标准)作了总结:假如其他人抱有怀疑,即使是其见解或许是有理由的,但进行裁决的法官本人的确信的才是问题所在。虽然法官完全怀疑没有加以排除,但只要求的“怀疑的沉默(即抱有确信)”,且必须以能够用于实践生活程度的确实性来获得满足。法院以满足所谓接近盖然性的确实性,可谓是相当不正确的。由于此无视法官自身关于真实的确信的形成是错误的。,
8、13,表面证明(表见证明):(扩展)一般认为,表见证明不是独立的证明手段,而仅仅是在证明评价过程中对经验规则的应用。这种应用的前提是存在所谓典型发生过程,也就是指由生活经验验证的类似的过程由于这种过程具有典型性,它可以某个过去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类似性证明)。如果法官采纳了一个表见证明,当事人只需提出反证就可以推翻,而无需进行反面证明。法官能否可以单凭表见证明形成完全的心证?表见证明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了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它是否与法官自由证明评价的基本原则一致?上级法院凭什么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事实审法院的关于表见证明的认定进行审查?,14,表见证明的本质:证明责任说:应用经验规则不
9、但可以克服证明的瓶颈(指真伪不明),而且借助表见证明可以纠正不公正的证明责任分配。反驳的观点:它把表见证明克服证明困难的功能等同于证明责任的功能。证明责任的功能仅仅在于,在出现证明危机时,使法官的裁判成为可能,但它并不解决真伪不明时的事实问题。表见证明不能脱离具体的案情一般而抽象地对风险进行分配,而这一点正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本标志。要推翻表见证明只需要反证就足够了,而不是象要求有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那样提供本证或者反面证明。,15,实体法说:有学者主张表见证明是实体法的组成部分。只要出现在判决及研究中借助于表见证明降低证明尺度的情况,那就意味着相应的某个实体法要件已经被修改了。反对意见:同样一
10、个责任制度有两个实体法规范供选择,到底选择哪一个规范则取决于具体情况下的不同证明责任,这将是一个特怪的结果。这等于将实体法规范的请求权的数量被法官增加数倍。法官法对实体法的改变必须具备方法论和内容的合法性。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表见证明看来是具备合法性,而在其余场合,表见证明既不令人信服,也没有人主张。凡是法官从经验规则出发得出的作为判决依据的表见证明,都要将其一个一个改写为实体法规范。,16,证明尺度说:尽管有相反理论存在,尤其是司法实践中总有人偏好把表见证明拿来作为降低证明尺度的工具,其根源在于认为表见证明是降低证明尺度的一种手段,因此它属于证明尺度范围。该观点的问题在于,表见证明凭什么合法地
11、改变了原则性证明尺度?证明评价说:认为表见证明是证明评价的一部分,它可以使法官获得对某个事实主张的全面心证。但有人认为,将表见证明纳入证明评价将违背法官进行自由证明评价这个基本原则。还一个问题,就是上级法院在多大程度上以及依据什么理由可以对事实审法院认定的表见证明进行修正?,17,对经验法则的承认与否最终是由该经验法则内部所包含的盖然性决定的。从理论上可以将经验法则分为四类:生活规律(自然、思维和检验法则)数学上可以证明的,或者符合逻辑的,或者不可能有例外的经验。比如指纹、血型与人的联系或者不在现场的规则。经验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盖然性和可验证性,一般可以用过认定被告人有过错。比如不服交通信号、在
12、公路边人行道上驾驶、患者手术后体内留有异物、房屋修造不久后倒塌、宾馆的酒水中有毒等。如果事例是不可验证的,则不能作为表见证明,比如不能凭挂号信丢失的概率很低就认定挂号信未寄出或收到挂号信。,18,简单的检验规则其以较低的盖然性为标志,不能独立地帮助法官形成完全的心证,因此简单的经验规则只是法官证明评价的一部分。证明责任分配要求证明尺度的降低对一些特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要求相对的优势盖然性证明,简单经验规则自然而然成为表见证明。比如不会游泳的人、梅毒案等。纯粹的偏见不具备盖然性规则,无任何价值,比如出租车司机朝着停止的载重汽车迎面行使。,19,结论:表见证明从其本质上是证明评价的
13、一部分,既不改变证明责任,也不改变证明标准,更不是实体法上的制度。无论是生活规律、还是纯粹的偏见,包括简单经验规则(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除外),都与表见证明无关。能够构成表见证明的只有经验基本原则,它可以使法官形成完全的心证。(尤其在过错责任领域)如果例外情况下实体法规定或要求降低了原则性证明标准,这时一条简单经验规则可以构成一个表见证明(主要是因果关系的证明),但并不它减弱了证明标准。表见证明也是与法官自由证明评价原则相一致,与完全证明的区别仅在于是一种类似性证明。如果不经验基本原则,那么上级依据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的做法进行纠正。,20,日本的证明标准:在整体上将证明分为证明与疏明:证明适用确信
14、的标准,即法官要达到一种不夹杂任何疑念相信的状态。对于刑诉和民诉没有严格区分,一般认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疏明适用低度确信的标准。,三、我国的证明标准,21,我国三大诉讼法采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也是采用统一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证据确定,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定罪证据的量的要求。,22,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移送审查起诉:刑诉法第129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15、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160条增加)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起诉: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刑诉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判决: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16、,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3,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规定解读: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4,对(三)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这不是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理
17、由是: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这次并没有作出修改,只是对其本来的含义作出解释,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明标准的要求之一。这样规定的本意是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不仅要正面判断,还要从反面判断有没有重要的疑点。正面判断和反面判断相结合,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认定。世界上的刑事证明标准主要有三种:内心确认(大陆法系)、排除合理怀疑(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证明确实、充分。我国最为严格,它是办案人员基于客观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情况对案件的一种认识,即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司改的要求是明确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刑诉案件虽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提出了证据确实、充分,王尚新认为,无论在何处,该标准都是同一个标准
18、。如果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低于审判机关,就会将大量的无罪的人弄到审判阶段,无所谓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25,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证明标准,但受客观真实理论以及证明标准一元论的影响,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亦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者认为应该采取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理由:A、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任务不同;B、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大量采用形式真实的标准,推定和法律拟制发挥着重要作用;C、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拥有强大的法律手段和装备,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则不具有同样强大的能力。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
19、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26,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不具法律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高度盖然性标准)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所主张的特定事实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高度盖然性,是指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第一百四十二条(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后果)各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不能明显否定对方证据时,由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
20、后果。,27,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中间性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利而类似于刑事案件,如行政拘留,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有些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而类似于民事诉讼,如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预测性事实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及行政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大多数行政行为介于两者之间;多元性:由于各类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证明
21、标准。,28,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观点:依据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程度划分:一般实行优势证据标准,而严重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紧急处置行为的案件中适用具备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标准;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条件适用表面真实标准。依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对于不利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适用实质性证据标准。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为一般证明标准,在少数例外案件中,适用优势的盖然性。,29,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一百四十七条(确信无疑标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证明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第一百四十八条(高度盖然性标准)对行政诉讼中下列事项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一)与行政赔偿请求有关的事实;(二)由原告依法履行证明责任的情况;(三)被告根据法律授权在紧急状态下或突发事件中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被告所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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