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八章证明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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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2,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绝对真实和相对事实,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3,证明标准:,它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它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证明标准的目标:由谁来确定证明是否成功?谁必须获得心证?法官的心证(主观说)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心证(客观化说)客观真相或一定的客观盖然性(客观说)只能法官的心证才是合适的。,4,心证的内容:法官纯粹的看法或信仰(主观说)法官有限制的主观上的“视为真相”,是思想、自然和经验的耦合(主客观混合说)法官的客观化的“视其为真”,每一个有理性的第三者得到
2、的心证,法官也一定能得到同样的心证。(第三者控制模式)第二种理解是合适的。,5,法官心证的对象(证明标准的度的问题)盖然性:,主观,客观,绝对主观确信,相对主观确信,客观盖然性,主观盖然性,论理盖然性,6,所谓客观盖然性,法官通过自由证明评价和他的日常经验对概率的粗略估计,与准确的盖然性(科学定义)的概念并不一致。证明标准的盖然性是价值选择的产物,而事件发生的概率是事实,二者不能等同。与证明评价不同,证明标准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证明评价是检验证明的程序,即具体情况下法官检查一项事实是否已经得到证明,它只涉及事实问题。而证明标准则是法律问题。,例证:交通肇事的概率论,二、外国的证明标准,7,美英
3、国家的证明标准体系:绝对确定;排除合理怀疑;明晰可信;第四等是证据优势;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和扣留、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8,排除合理怀疑:(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为刑事案件作出有罪认定所必需,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美国加州刑法典解释,是指“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
4、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一项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它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它是这样一种怀疑,也就是如果你问自己为什么我要怀疑的时候,你能够通过回答这一问题,而给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这种逻辑上的理由可以是指与证据有关联的理由,包括你在考虑了全案证据之后所发观的矛盾,也可以是指与某一证据的不存在相关的理由,而该证据在这一案件中属于定罪的前提条件。”,9,明晰可信:(Clear
5、and Convincing Proof)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欺诈和不当影响之诉;确定遗嘱的口头合同之诉和确定已遗失遗嘱的条款之诉;口头合同的特殊履行之诉;撤销、变更、修改书面交易合同的程序或基于欺诈、错误和不完整之正式行为之诉;可能涉及欺诈危险的各类索赔和辩护之诉以及基于政策考虑不应被支持的特殊索赔之诉。,10,证据优势(美):(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盖然性占优势(英):(a 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
6、须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占优势时才能卸除其负担;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证明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陪审团只要相信事实存在比不存在具有更大可能性即可认定该事实;证据优势不是依据证据的数量,而是依据证据产生的盖然性。,11,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体系: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内心确信”。德国的证明标准:德国证据法上的证明标准专指促进法官形成确信的证据应当具备的质量,具体有三个表述:信服:用于实体裁判,指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完全确信,没有合理怀疑。释明:用于程序裁定,如法官回避、法律援助、诉讼迟延、扣押、临时处置等,指法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表面证明(表见证明):具
7、体适用因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异,在民事诉讼中,表面证明标准的主要问题是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修正,特别是赔偿责任中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只要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即可认定过错。经验法则和表面证明标准只能在典型事件中。,12,1970年2月17日的德国法院判决对主观确信理论(信服标准)作了总结:假如其他人抱有怀疑,即使是其见解或许是有理由的,但进行裁决的法官本人的确信的才是问题所在。虽然法官完全怀疑没有加以排除,但只要求的“怀疑的沉默(即抱有确信)”,且必须以能够用于实践生活程度的确实性来获得满足。法院以满足所谓接近盖然性的确实性,可谓是相当不正确的。由于此无视法官自身关于真实的确信的形成是错误的。,
8、13,表面证明(表见证明):(扩展)一般认为,表见证明不是独立的证明手段,而仅仅是在证明评价过程中对经验规则的应用。这种应用的前提是存在所谓典型发生过程,也就是指由生活经验验证的类似的过程由于这种过程具有典型性,它可以某个过去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类似性证明)。如果法官采纳了一个表见证明,当事人只需提出反证就可以推翻,而无需进行反面证明。法官能否可以单凭表见证明形成完全的心证?表见证明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了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它是否与法官自由证明评价的基本原则一致?上级法院凭什么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事实审法院的关于表见证明的认定进行审查?,14,表见证明的本质:证明责任说:应用经验规则不
9、但可以克服证明的瓶颈(指真伪不明),而且借助表见证明可以纠正不公正的证明责任分配。反驳的观点:它把表见证明克服证明困难的功能等同于证明责任的功能。证明责任的功能仅仅在于,在出现证明危机时,使法官的裁判成为可能,但它并不解决真伪不明时的事实问题。表见证明不能脱离具体的案情一般而抽象地对风险进行分配,而这一点正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本标志。要推翻表见证明只需要反证就足够了,而不是象要求有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那样提供本证或者反面证明。,15,实体法说:有学者主张表见证明是实体法的组成部分。只要出现在判决及研究中借助于表见证明降低证明尺度的情况,那就意味着相应的某个实体法要件已经被修改了。反对意见:同样一
10、个责任制度有两个实体法规范供选择,到底选择哪一个规范则取决于具体情况下的不同证明责任,这将是一个特怪的结果。这等于将实体法规范的请求权的数量被法官增加数倍。法官法对实体法的改变必须具备方法论和内容的合法性。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表见证明看来是具备合法性,而在其余场合,表见证明既不令人信服,也没有人主张。凡是法官从经验规则出发得出的作为判决依据的表见证明,都要将其一个一个改写为实体法规范。,16,证明尺度说:尽管有相反理论存在,尤其是司法实践中总有人偏好把表见证明拿来作为降低证明尺度的工具,其根源在于认为表见证明是降低证明尺度的一种手段,因此它属于证明尺度范围。该观点的问题在于,表见证明凭什么合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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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 教学 课件 第八 证明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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