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八章考试、第九章监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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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考試、第九章 監察,第八章 考試,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第三節 考試院的組織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我國人事行政之體制,具有兩項特徵:一、兼採部內制與部外制考試院就其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獨立設置而言,是為部外制之人事體制,亦即人事機關獨立於行政部門外。但行政院則有人事行政局,各行政機關亦設有人事單位,掌理人事業務,是又稱為部內制。,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二、一條鞭式人事管理體制我國雖採部內制與部外制,既設具有獨立地位的考試院,復於行政院設人事行政局,但考試院仍為最高考試機關,亦掌有最高人事行政權。考試院方面,依人事管理條例,中央及地
2、方機關之人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由考試院、銓敘部依本條例行之,並包括各機關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及辦理規則之擬訂,人事人員之任免、指揮及監督等事項。,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一、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職權81年的修憲,調整憲法第83條規定之考試院職權,依83年重新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其調整後考試院的職權包括以下三要項: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第二節 考試院的職權,二、法律提案權依憲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所為提案,如涉及他院,得會同提出法律案,如有關各項公務員法的提案即會同行政院
3、提出。,第三節 考試院的組織,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第二目 考試委員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第四目 所屬機關,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八十九年公布)第五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再依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均為六年。,第一目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之職權,主要包括:1.主持考試院院會,為考試會議之主席;2.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3.派員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考試院意見;4.參加總統召集之五院紛爭調和會議;5.參與五院院長所組成之委員會,以解決省自治法施行的重大障礙。考試院副院長,除出席考
4、試院會議外,於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代理院長職務。,第二目 考試委員,考試院設有考試委員,依合議形態組成考試院的決策組織。考試委員的主要職掌有二:(1)參與考試院會議,討論並決定考試院之重要政策及重要事項;(2)主持或參加典試工作。憲法並明定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二目 考試委員,考試院考試委員為十九人,任期六年,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所列舉,其人選應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1.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2.曾任典試委員而富有貢獻者。3.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4.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者,並達最高職,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第二目 考試委員,
5、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名(第三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一、會議組成: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及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會議以院長為主席。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第三目 考試院會議,二、會議之職掌考試院會議之召開,旨在決定憲法上考試院之職權,包括考銓政策之決定、施政方針計畫之研議、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議決、有關考試院發布之規章事例之審議等事項。考試院因:(1)以院會為決策機關;(2)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時依同樣程序任命,是以院會成員之地位相同;(3)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等,足證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
6、第四目 所屬機關,一、考選部掌理國家考選行政事宜,對於承辦行政事務之機關,具有指示監督之權。二、銓敘部銓敘部之職權地位是:(1)為策定並執行全國人事制度之人事行政主管機關;(2)為公務人員保險、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等項業務之主管機關;(3)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及全國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第四目 所屬機關,四、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舉辦國家考試,除檢覈外,應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之、管理及運用等事項,設本委員會掌理之。,第四目 所屬機關,六、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近年來公務員的保障
7、日受重視,特別權力觀念以有重大改變。考試院為此,於八十三年提議設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公務員的培育、訓練、進修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期公務員能力提昇、行為中立。並設公務員保障委員會議,掌理公務員基本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級俸、待遇等再復審之決定,和其他公務員申訴案件之審議決定事項。,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的種類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一般文官而言,即依法執行政策之事務人員。近年來考試院審議公務員基準法,將公務員區分為五類:政務官、公務人員、司法官、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其中,公務人員之任用,即需經國家考試。,第四節 公務員考試,現行國家考試,包括四種:(一)公務人員考試(二)專門職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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