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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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1、妨害公务罪 2、窝藏、包庇罪 3、招摇撞骗罪 4、毒品犯罪 5、有关淫秽物品的犯罪熟悉:其他一些较重要罪的考点,2,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国家机关运行、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1)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 典型的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本罪应注意以下几点: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构成本罪的,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3,如果是以暴力、
2、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的时间要件。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依法执行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第二,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本条前三款的情形并没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发生)。,4,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这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的内容要求。例 警察甲、乙、丙、丁等4人接到报案:有人(夫妻俩)在家里看黄色VCD.该4人立
3、即出动,前往执行公务。在进入当事人家里以后,警察立即开展搜查、扣押VCD机的工作。作为黄色VCD的观看者之一的丈夫张某立即对警察使用暴力。后警察以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的名义对张某刑事拘留。问题: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并结合刑法第277条分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5,02年司考 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人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6,(2)招摇撞骗罪 其实质是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非法
4、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骗取爱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级别低的冒充级别高的、此种身份者冒充彼种身份者)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7,(3)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必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行骗;再者,招摇撞骗不仅谋取物质性的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利益。如果二者构成要件发生重合的情况,应当考虑优先适用重法的原则,但若具体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一致,应适用特殊的原则,即二者竞合时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或一律定诈骗罪,而应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8,(4)注意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 在
5、刑法中,有三个地方分别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应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范围内处罚(刑法第263条)。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刑法第263条第2款)。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可见同样是冒充军警,如果是进行抢劫的,则定性一样,如果是招摇撞骗的,则定性不同。,9,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在我国,军人的范围包括人民武装警察,所以,冒充武警与冒充民警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不同,前者构成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后者则构成本
6、条的招摇撞骗罪,因为武警属于军人的范畴,而民警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10,2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包括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注意以下问题:,11,(1)犯罪对象的问题 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象仅限于印章而不包括公文、证件,这里的公司、企业也不仅限于国有性质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
7、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以本条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则以该罪共同犯罪处理。,12,(2)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的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 行为人利用这些公文证件、印章一般都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常与这些罪行发生牵连关系,对此,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即以其中最重的罪名定罪量刑。(3)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对武警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
8、、盗窃、抢夺的应以刑法第375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13,3妨害专用器材的犯罪 包括刑法第281条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3条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行为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14,4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包括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第2款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注意前者同刑法第111条的为境
9、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关系,后者属于持有型的犯罪,同其他持有型犯罪处理原则类似。,15,5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包括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刑法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注意前者所侵入的对象有明确的限定: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16,6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包括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2条第1款的聚众斗殴罪。注意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的处罚问题: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这一类人,对其他参加者不处罚。另外,注意聚众斗殴罪的几种法定行为方
10、式以及致人伤亡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17,7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1)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8,(2)第294条第3款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11、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规定.,19,8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包括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和赌博罪。(1)寻衅滋事罪以及聚众淫乱罪的本质具有流氓的性质,是出于流氓的动机实施的。这其中的淫乱一般认为应该包含同性淫乱,聚众指3人以上(含3人)。所以,多名同性间的集体性行为是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还应注意一点,法律处罚的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参加”指参加3次以上(含3次)。,20,(2)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尸体的全部、整体,也可以是一部分
12、。(3)赌博罪的问题要注意:一个犯罪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二种主体,即开设赌场的赌头(不论是否亲自参与赌博)和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赌棍。三种行为方式,即或者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21,传授犯罪方法罪本罪是举动犯,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不论对象是否接受、是否掌握,都属于既遂。需要注意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而后者则是促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22,(2)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要求(不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后者则要
13、求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对象。(3)是否成立共犯情况不同:前者即传授犯罪方法者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即使被传授者掌握了该犯罪方法并照此实施了犯罪,也不是共犯;而在后者情况下,如果被教唆犯者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就构成共同犯罪。(4)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应依据所教唆的犯罪论。,23,(5)如果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行为人对同一犯罪人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对此情况,理论上讲应按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
14、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与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属于数罪了,应按照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24,二、妨害司法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即第305317条规定的妨害司法的犯罪,共有17个罪名。妨害司法罪即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的犯罪行为。本节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成为本类罪的主体。本类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注意:本节罪由于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常常是过去的律考和现在的司法考试的重点,在妨害社会秩序罪中,本节罪的重要性相对比较突出。,25,1.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出现的妨害司法罪(侦查、起诉显然
15、是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但这里的“审判”既包括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包括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案件的审判。)主要是各种妨害司法取证的犯罪,如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2款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的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26,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还可能出现对犯罪分子包庇、窝藏的犯罪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如: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0条的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熟悉法条内容后,应注意以下问题:,27,(1)关于刑法第30
16、5条的伪证罪 本罪的一些特点:a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b本罪发生的时空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c行为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d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特定目的。,28,注意区分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a本罪的主体是四种特定的人员,而诬告陷害罪主体是一般主体。b本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而诬告陷害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c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29,(2)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
17、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辩护人与刑事讼诉代理人,但并非仅为律师,非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构成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本罪是一选择性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即可:a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c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30,(3)关于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相同,既包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包括在民事、经济、海事、行政等案件的诉讼活动过程中。所不同的是:a前者即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人,采用暴力、威
18、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或不愿作证。妨害他人作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证人作伪证。,31,b后者即第2款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据,即包括刑事诉讼证据,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证据。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作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帮助、实施该种行为的人则构成本罪。,32,(4)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有重合一致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
19、造证据,就形成前者与后者的法条竟合关系,其中,第307条属于普通法,第306条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后者定罪处罚。,33,(5)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中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妨害作证的行为,针对的是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人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34,(6)关于刑法第310条的窝藏、包庇罪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加以窝藏
20、或者包庇。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未决犯,也包括已决犯(如关押服刑中又脱逃的)(注意,这里尚有一例外,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包庇罪,这是刑法第362条明确规定,可谓一立法特例。因为卖淫、嫖娼活动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大多仅属一般违法活动,即此种情况,行为人包庇、帮助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犯罪分子,但仍可构成包庇罪。,35,行为方式包括窝藏和包庇: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本人;而包庇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
21、证据,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等。本罪也属选择性罪名:如果仅实施了前一行为,应定窝藏罪;若仅有后一行为,应定包庇罪;如果针对同一犯罪人,既有窝藏又有包庇的则仍为一罪,罪名应为窝藏、包庇罪。,36,(7)注意窝藏、包庇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这一特定对象时,不定包庇罪,而应定第349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也不定包庇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8)注意区分窝藏、包庇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本罪中,窝藏、
22、包庇行为必须是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实施的,而且同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又加以窝藏、包庇的,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特定犯罪的共犯论处。,37,例 2002年11月29日,林伟无照驾驶未按期年检且制动不合格的“红叶”牌中型客车,由南向北沿公共汽车“928”线路私自载客,妻子韩梅在车上售票。当车行驶到通州区车站路东方宾馆前时,在超越同方向杨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时,客车右前角与微型面包车左前角刮撞,客车驶入逆行,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翟某、推自行车的康某及其孙子撞倒,致翟某死亡,康某爷孙俩受伤。林伟当即逃逸,韩梅向交通民警慌称是她驾车肇事,后二人被查获
23、。,38,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伟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并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韩梅隐瞒真相,替林伟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鉴于韩梅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伟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妻韩梅因替夫顶罪而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9,(9)关于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拒绝作证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仅限于间谍犯罪方面的证据,而其他情形下拒绝作证的行为依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很难定罪。,40,(10)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24、当然不是本人犯罪所得赃物,而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否则属于吸收犯的问题)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所谓明知,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41,窝藏、转移的不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赃物,否则应以特殊条款第349条的窝藏、转移毒赃罪论处。本罪也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针对同一赃物同时实施多个行为的,如窝藏后又转移、转移后又销售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数罪。,42,注意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如果为销售而
25、低价收购,则实为销售赃物罪。另外,注意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本罪。,43,2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阶段出现的妨害司法罪 包括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5条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6条第1款的脱逃罪,第316条第2款的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1款的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的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44,(1)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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