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二十三章各种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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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 各种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第五节 租赁合同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 承揽合同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 运输合同第十节 保管合同第十一节 仓储合同第十二节 委托合同第十五节 技术合同第十四节 居间合同第十三节 行纪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四、分批交付的买卖与分期付款买卖 五、凭样品买卖 六、试用买卖 七、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合同买卖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
2、的商品(二)属于附合合同(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方向用方供电、水、气、热力,用方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安全用电的义务2、交付电费的义务,(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1、安全供电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特征:(一)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二)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赠与人撤销赠与(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
3、与(三)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及效力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向受赠人为撤销的意思通知,自撤销的意思通知到达受赠人时生效。其行使的效力在于使赠与关系消灭。,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特征:(一)借款合同是以转让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三)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四)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五)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六)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4、: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借款 2、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 4、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借款 5、按照合同的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三)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四)租赁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五)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及
5、维持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2、租赁物的维修3、负担税负及费用的返还(二)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2、妥善保管租赁物3、有关事项的通知4、支付租金5、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6、返还租赁物,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依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1.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2.出租人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须向
6、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非仅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6.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1)保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3)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的妨碍(4)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4、例外情况下的瑕疵担保义务,(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2、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主
7、要特点:(1)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责任(3)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3、保管、维修标的物 4、因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5、合同终止时返还标的物,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律特征:(一)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二)承揽合同的承揽标的具有特定性(三)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四)承揽合
8、同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完成工作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2、受领并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3、支付报酬等费用,三、承揽中的风险负担,(一)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二)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成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四、承揽合同的终止(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
9、解除权而终止(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作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一)合同主体的限定性(二)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三)合同管理的特殊(四)合同订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五)合同形式的要式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二)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
10、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技术资料等(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3)组织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的验收(4)接受工程建设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按时开工和按要求施(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3)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5)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一、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为直接
11、目的,以运输行为标的(二)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三)运输合同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四)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格式合同(五)运输工具的多样性,二、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客运合同的特征 1.客运合同以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为目的 2.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二)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义务(1)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2)按照客票运输的义务(3)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的义务(4)尽力救助旅客的义务(5)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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