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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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一、执行及执行制度(一)执行的概念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定性。,(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
2、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区别: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2、功能和目的不同;3、诉讼阶段不同。(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二、执行的原则(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一)执行主体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2、执行当事人3、执行参与人(二)执行客体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
3、请执行人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二、执行的开始(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
4、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二)执行开始方式1、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三)不予执行的情况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5、一、执行措施(一)执行措施的概念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手段和方法。,(二)执行措施的种类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8、对行为的执行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10、继续执行,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一、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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