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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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一、外交与外交关系,外交,正式的,半外交,非正式,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一、国内外交机关,(一)国家元首 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二)政府 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三)外交部门 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二、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的协议(二)使馆的职务,(1)代表派遣国(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2、(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6)其他,(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 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3)行政和技术职员 译员、会计、打字员等,(4)事务职员 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三)使馆人员的类别,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区别与临时代办,在优先地位及礼仪事项上起作用,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种等级的使馆馆长,(四)使馆馆长的等级,(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自由派遣其他使馆职员 宣告为不受欢
3、迎或不能接受(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1.任期届满 2.召回 3.外交关系断绝 4.革命后出现新政府,三、特别使团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四、外交团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法律,根据,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
4、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 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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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 教学 课件 第九 外交 领事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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