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三章行政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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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构成行政主体的基本要素 p.55行政主体: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二、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1、依法行政的需要;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需要。,三、职权、职责与管理手段 pp.59(一)行政职权1、内容 2、特征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二)行政职责 行使行政职责的要求:
2、遵守法守权限符合行政目的遵守法定程序(三)行政管理手段,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一、概念 p.68 总的特征:政治性与权威性执行性与法律从属性适应性与创造性统一性与层级性社会性与广泛性专业性与服务性,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p.63 国务院 各部委 中央 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国家局(烟草专卖局、专利局等)各级政府 地方 政府职能部门,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p.65,田永案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为有作弊嫌疑。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
3、变动通知,但是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
4、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行使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9条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被告所作的退学处分决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被告为并未实际注销田永的学籍,而为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证明退学处分的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
5、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等。,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6、原判。,刘燕文案1992年9月,刘燕文在获得北大的硕士学位和毕业证书后,继续留在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攻读博士学位。由于实验仪器未能准时到位,刘燕文的论文推迟了半年才答辩。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当时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共计21位,对刘文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这一决
7、定结果未正式、书面通知刘燕文。他为此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院方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至此他得以与北大对簿公堂。,第一次开庭时,刘燕文独面北大两位诉讼代理人(北大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周其凤和法学院行政法学副教授湛中乐),第二次开庭时何海波与何兵两位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生作为其代理人出庭,由此海淀法院展开了“学子告北大,学生辩先生”的别开生面的一幕。,综
8、合两次开庭,主要对以下问题展开调查与辩论: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论文的审查应为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审查?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包括其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和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4、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第二次开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和简短的休庭评议,法院当庭做出最终结论: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北大一直未书面通知原告最终决议,对于原告的申诉,也一直未将结果通知原告,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反映其要求,并等待被告的回音,故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对于博士毕业证问题,按照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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