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七讲法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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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法的效力,主要读物,李清伟:法理学导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五章,第60-67页;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主要内容,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的范围法律效力的层级,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种解释是法的效力是“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调整作用”。另一种解释是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例如,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还有一种解释是裁判文书的法律上的效力。,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
2、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普遍约束力。法律效力乃是有法律的合法性所生成,反映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与法律存续期间以规范压力与规范动力形式积极地指向其规制对象人的作用力。法律效力是以法律在时间、地域、对象、事件四个维度中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二、法律效力的范围,法的时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事项效力,(一)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时间期间,包括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失效和法律的溯及力等三个要素。,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公布与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开
3、性原则,法律应该在公布以后,且为社会所知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法律的公布是法律开始生效的前提,但法律一经公布并不一代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种形式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也没有具体规定生效日期,一般推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种形式是法律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其中又分两种情况:(1)由法律自身规定生效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该法最后一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4、”。(2)由法定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宣布生效时间,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以国家主席令方式宣布,国务院制定的法则以国务院总理令的方式宣布等。,第三种形式是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采取这种法律生效的时间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去距离立法主体所在地的距离等客观条件,法律不能同时到达各个地区。我国不采用这种法律生效的时间方式。,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法律失效的原因包括法律的有效期限届满、旧法被新法所取代等。,法律失效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失效和默示的失效。明示的失效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旧法被废止。如1980年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本
5、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废止法律。,默示的失效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与原有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跟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从而废止旧法与新法冲突的内容。,法律溯及力问题,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起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作为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利于既往”原则也是多数国家都认可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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