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10章建设工程其他相关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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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 建设工程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目录,10.1 标准化法律制度10.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0.3 节约能源法律制度10.4档案法律制度10.5税收法律制度习题,10.1 标准化法律制度,引例有网友提问:商住房房高标准是多少?我现在住的商品房房高为2.6米,是不是符合标准?专家回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主编的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2004年版)指出,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建设部主编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2001 2001年11月1日实施)中,规定:层高优先尺寸系列宜为:2米3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1999年6月1日施
2、行)第3.6 条款 层高和室内净高规定: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 厨房、卫生问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层高和室内净高的高度控制做了解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3、住房74号2002年5月1日执行)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关于工程建设标准我们应如何来选择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概述,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工程建设标准。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1日正式施行;1990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
4、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00年8月1日建设部颁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
5、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体制1国家标准,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
6、用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
7、管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制2行业标准,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
8、专用的综 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 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制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根据当地的气象、地质、资源等特殊情况的技术要求而制定。各省、自治区、
9、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组织草拟、审查和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制4企业标准,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一般应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特别提示,下级标准只能是上级标准的补充,不得低于上级标准。当不同级别的标准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超标准为准。在解决引例中的问题时,我们也要遵循此原则和方法,查找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等级与效力进行
10、判断与适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体制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2监督管理机构,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
11、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3监督检查的方式,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工程建设标准批
12、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4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引例;住宅楼建在工厂旁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纠纷怎样处理?某企业厂界噪声超标,由于原先企业周围全是空地,无受害者,
13、就不存在扰民问题,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企业周围被开发为住宅楼需要保持安静,从也就相应地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周围居民要求企业停止污染,赔偿损失,环保部门也要求企业承担治理环境噪声污染和缴的排污费的责任和义务。但企业认为后建的住宅楼是居民自己故意进入有噪声的区域,污染是由于住宅楼的建设造成的,不应由企业承担污染责任。对此,应当怎样处理?居民是否有权要求企业停止噪声污染?环保部门应否向该企业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环境保护法概述,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1989年12月26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
14、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在环境保护中,规划有着重要作用,是在环境保护中贯彻预防原则,防止污染从而改变被动治理的根本措施。对其规范化、法律化的形成也是一综合性的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
15、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1)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规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每一类还可以按范围、行业或专业再细划成子项规划。其中,污染控制规划是针对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编制的,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
16、2)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对象调查。这是制定规划的第一步,要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摸清规划对象本身现状及与外界事物的联系。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其目的在于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从中发现规律性,用以指导规划的制定。目标导向预测。主要是预测环境的发展趋势和防治的可能成就。拟制方案。根据规模目标预测结果和现实条件,拟订实现目标的不同备选方案,并确定主要污染物的目标削减量。系统分析,择优决策。根据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近期与远期的全面考虑,兼顾全局和局部利益,择优选择方案,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
17、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和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制度则是对上述各环节、内容和措施的法定化、正规化和制度化。,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1)清洁生产的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2)清洁生产的推行 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主要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主要包括:清洁生产规划制度。其目的是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政策、措施、方法等具体要求和内容,
18、使清洁生产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洁生产信息制度。建立清洁生产信息交换中心和信息传播网,示范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打破清洁生产信息的地区、行业封锁,保证清洁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制度。包括制定清洁生产名录,审定、发布清洁生产的技术、工艺,限期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制定清洁生产的教育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对有关清洁生产人员的培训等内容。清洁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制定有关清洁生产产品的标准及质量检验方法,对清洁产品进行环境标志认证。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3)清洁生产的实施 清洁生产的实施以企业为主,
19、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设置其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清洁生产审计是企业对生产全过程中每个单元操作的生产和排污情况进行定量审查。找出高消耗和排污的原因,然后提出对策,制定和实施预防方案。体系认证的制度。体系认证的制度是企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4)清洁生产的经济刺激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2)
20、清洁生产制度,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
21、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建设项目环
22、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23、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
24、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
25、策措施。,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读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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