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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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含详细依据)序号权力事项名称主要依据权限类型原实施机关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J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
2、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J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IOl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十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卜匕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3、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附件第IOi项:”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卜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行政许可县级人民
4、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J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J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
5、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口起一十个1:作H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款:“孵化坊、商品仔畜繁殖场、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J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畜
6、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5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笫二卜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
7、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H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J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款:“孵化坊、商品仔畜繁殖场、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8、门6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肉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口J证。”笫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
9、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J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款:“孵化坊、商品仔畜繁殖场、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7乡村兽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
10、件之-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8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卜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卜.,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I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
11、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
12、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9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Iooo元以下罚款J行政处罚府管农部政主业管民政农主人行或政级地门行县I+.的村门10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13、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11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粘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II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桔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14、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粘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行政处罚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2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卜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卜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
15、赔偿:(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贲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3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卜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卜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贵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贲令限期改
16、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4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江西省
1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IOoO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J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5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18、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r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C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6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19、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IOl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更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11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
20、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J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676号修正)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J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1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
21、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卜.罚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卜七条至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oh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19俏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20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22、地建住宅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口起十五口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23、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J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21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22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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