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及搬迁安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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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泽州县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及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盘活全县农村凋敝宅基地、空心村、无人村闲置土地,促进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压煤村庄搬迁后村庄复垦工作,紧扣县委、县政府人口引流集聚的要求,鼓励和便利搬迁群众“安家丹河、落户泽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便民利民户籍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
2、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任务,全力助推全县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为抓手,加快县城发展速度,建设美丽泽州。二、基本原则(一)规划优先。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之前,组织实施搬迁复垦项目和安置区应当符合过渡期规划管控要求,并纳入我县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二)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调配整合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全县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搬迁安置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统筹项目资金,统一规划搬迁安置区,统一设计安置房样板图,统一实施安置区基础配套设
3、施,统筹抓好安置房建设。(三)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群众可根据自身实际,在金村镇、南村镇和巴公镇3镇县统一安置区自愿选择安置,对原有房屋进行置换。不搞强迫命令、强搬强拆,确保农民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全力推进搬迁安置工作。(四)合理补偿。对拟搬迁安置的土地使用权人按县政府统一标准给予补偿,优先考虑整村或成片拆迁复垦的农户。(五)科学利用。搬迁复垦工作,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并优先复垦为耕地,确保复垦农用地等别不低于周边农用地标准,并及时组织耕种。(六)统筹推进。搬迁安置工作应与农村凋敝宅基地土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
4、、压煤村庄搬迁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要坚持田、水、路、林、湖、草综合整治,与周边的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实现有机对接。三、复垦及搬迁安置条件(一)复垦对象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对象为泽州县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保留的传统古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猱猴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外的农村凋敝宅基地、空心村、无人村、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后的村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后的村庄;压煤村庄(压煤村庄搬迁须为有采煤主体,且采煤主体愿承担搬迁复垦及安置成本费用)及具备搬迁条件的村庄等。(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金村镇、南村镇和巴公镇3个镇区统一规
5、划选址,并由住建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对安置房项目进行成本预评估测算,合理确定成本价格,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安置房建设主体,报价接近成本价格者中标。安置房建设主体要严格按标准和规模及设计进行建设,做好水、电、暖、气、路等配套设施,妥善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四、搬迁补偿对农村凋敝宅基地搬迁户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区成本价购房及安置区落户等方式鼓励农村村民搬迁。(一)安置人员范围1、县域内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区域范围内拥有有效宅基地且有泽州县户籍的人员;2、县域内因地质灾害治理需搬迁的人员;3、县域内因采煤沉陷区治理需搬迁的人员;4、县域内因实施相关规划需拆迁安置的人员;5、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自愿退出宅基
6、地的人员。(二)安置人员原有房屋面积认定1、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2、无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权属证明所载面积与现状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公示结果为准;3、房屋权属认定不清楚的,由房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进行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原有房屋面积认定后均应在房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程序。(三)安置人员原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置人员原有房屋按结构分为土坯房、土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三种。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当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四)搬迁安置人员安置标准1、原则上执行一户一宅等面积房屋安置政策;2、重点安置县域内凋敝宅基地复垦户和自愿退出本人有效宅基
7、地的人员;3、安置人员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已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房屋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人原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等平米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安置住房,超出部分面积价格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安置人员为一户多宅的,全部宅基地已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全部房屋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人原房屋中实际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的房屋为依据,等平米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安置住房,超出部分面积价格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对待;安置人员为一户多宅的,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一处宅基地的,其他宅基地已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退还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政府指
8、导价上浮同地段商品房与政府指导价价格差的50%购买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安置住房,超出部分面积价格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对待;安置人员为一户多宅的,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不享受政府指导价购房的优惠政策;4、县域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照安置房源户型建筑面积实际情况选择,最大不超过建筑面积120平米。(五)原有房屋及宅基地处置1、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草则草”要求,对农村凋敝宅基地适合成片拆除并复垦的,立即拆除并复垦。复垦土地形成的补充耕地周转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方式利用。2、因旧宅属保护文物或拆除将影响相邻房屋
9、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资产处置协议书,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或民宿、民俗等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具有资格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3、为方便农户耕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并结合各村实际,按照集中就近原则,在原居民地附近为搬迁农户规划打谷场和储粮仓等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六)拆迁复垦补偿办法1、对在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中已进行搬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成本价购房政策;对正在实施的上述搬迂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按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继续执行。以上项目搬迁后宅基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原要求组织复垦,复垦的耕地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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