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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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2号)各省辖市城市管理局,安阳市、三门峡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水利局,航空港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2023年4月18日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
2、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供水水质(以下简称水质)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依托公共供水设施及共有供水设施,向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的水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城市供水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水质标准执行情况,水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以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负责,行业监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察,社会公众监督的水质管理体系。第二章工
3、作职责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方案,组织水质督察工作,指导检查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工作落实情况,抽查供水单位执行国家水质标准、规范落实情况;完成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报告,督促问题整改;依法依规对重大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六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地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制度,监督指导本地供水单位(含县、区)水质检测工作,督促供水单位按要求公布水质信息;完成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报告,督促问题整改;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调查、分
4、析和处理。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水质达标,建立健全日常水质检测管理机制,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做好水质信息公开,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第八条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接受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按要求负责汇总分析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承担全省城市供水水质分析、提出提升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建议,做好水质报表存档工作。第九条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接受所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的指导,依法依规承担城市供水水质的检测、分析、报告工作。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十条城市供水单位应按照污染风险情况增加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建立
5、与防范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检测机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严格实施水质检测制度,对出厂水10项进行日检,对末梢水7项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检测;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43项常规和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月检,对出厂水进行97项年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检测一次;以南水北调水等地表水为水源的,每半年检测一次);对水源水9项进行日检,对地表水29项、地下水39项进行月检,对地下水93项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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