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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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第三章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条例。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公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应当符合特区户
2、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各种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筑工地围墙(挡)、在建工程楼体;(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园、广场、绿地、桥梁、隧道、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公交车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车辆、船舶,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布幅、升空器具等可移动特殊载体;(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本条例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短期设置的
3、户外广告设施。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示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设施。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加强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行政管理部
4、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执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
5、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公共安全,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
6、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为目标,体现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分路、分区、分类等空间布局、控制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第九条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构)筑物外立面设计与广告设施位置设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位置。第十条有下列情
7、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五)法律、法规以及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在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禁设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城市形象控制区域内设置的自设性公益广告
8、设施;(二)建筑物的附属底层或者低层商业用房设置的橱窗广告设施;(三)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设施;(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广告设施;(五)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第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单体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
9、范要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经论证,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属于非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
10、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超过三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申请延期时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第十五条变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规定的权利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材质、发布形式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申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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