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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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地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参照执行。第三条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委职业健康处承担,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库专家参与职业健康各项工作。第二章专家入库遴选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省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工作,并在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和职业卫生工程防护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二)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三)具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近5年来一直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工作;对于实践经验非常突出,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且近10年来一直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工作的,经审核合格后可适
3、当放宽职称要求;(四)身体健康,精力和时间能够保证正常履行专家职责,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第六条专家库启动征选后,专家按下列程序入库:(一)推荐。符合本办法要求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递交申请材料;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初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择优上报;委属单位申请材料由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初审。(三)审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定,遴选入库专家人选。(四)公示。省卫生健康委将审查通过的专家人选名单进行网上公示。(五)公布。经公示无异
4、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第七条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申请表(附件1);(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职业健康相关个人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及专著等证明材料。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按照工作需要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等4个专业组。各组具体包含的专业领域如下:综合组:包含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健康体系建设、以及宣传教育、应急及其他领域综合工作。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和职业卫生质量控制等。放
5、射卫生技术评审组:包含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卫生工程防护、放射卫生质量控制等。职业病诊断鉴定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职业病鉴定等。第九条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工作;(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协助撰写调研报告,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三)参与职业健康行政许可相关技术评审、投诉举报处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四)参与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质控管理、督导工作;(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
6、查处置、技术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七)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等工作;(八)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九)完成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其他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工作需使用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职业健康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评审等服务,成为专家组成员;(二)依法对参与的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专家应当遵守
7、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独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工作情况;(四)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性的活动,出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五)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六)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七)在技术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技术报告、文件等弄虚作假、粗糙滥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八)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
8、时掌握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第十二条专家在参与技术评审、验收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一)不得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馈赠的财物或者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二)不得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宴请、旅游和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活动;(三)不得在未参加技术评审会议或者踏勘现场的情况下,出具同意通过评审或验收的意见;(四)不得在评审会上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在评审会后
9、再次或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五)不得在技术报告或文件审查修改过程中,实施刁难、吃拿卡要,收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承揽业务;(六)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的偏袒或者歧视现象,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得对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作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承诺;(七)不得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推荐、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推销产品,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八)不得出具模糊笼统、缺乏针对性的专家意见,不得对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报告出具同意通过评审的意见。第十三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对不符合
10、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程序重新遴选入库。期间增补或调整的专家,任期按照同届专家的有效时间计算。第十四条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后退出专家库。第四章专家库使用第十五条专家库使用时,可根据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专家参与职业健康相关技术评审、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质控督导、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等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随机原则。邀请专家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量专家专业、职称和
11、执业资格等条件抽取专家,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专家不能参加的,当即抽取下一名专家。(二)回避原则。在抽取专家参与工作任务时,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抽取的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1.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机构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2 .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3 .专家或专家所属单位人员参与所审查技术报告的编制、指导或审核的;4 .专家参与过预评价报告审查,再被抽取参加同一项目验收的;5 .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客观、公正参与技术支持工作情形的。(三)轮换原则。在专家库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专家连续参与同一用人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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