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服务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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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服务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规(2023)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现将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服务及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4月18日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运营服务及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23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服务提质工程实施方案(吉交运(2022)132号)精神,全面提升公交化改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道路客运服务提质
2、增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新需求新期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交化改造是指原道路客运班线参照城市公交模式进行改造和运营的运输服务方式。第四条鼓励各地按照“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部门推动、机制保障”的原则,大力推进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率先建设全域公交城市,持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第五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后具有公益属性,鼓励各地在用地、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对于同一线路多个经营者未全部具备公交化改造条件的,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客运经营者采取合理的发
3、车方式先行先试开展。第七条公交化改造后的票制参考道路客运政府指导价的形成机制,鼓励适当扩大下浮范围,具体票价由起讫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合理确定,原则上起讫地间上下行票价应一致。一方已经先行先试开展公交化改造的,其票价以先行改造的一方确定的票价为准。第八条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后应采取公司化运营方式,提升公司化经营水平。第九条公交化改造的同一线路原则上应统一站点、统一票价、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车型。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条投入运营车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等相关规定,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内座椅应全
4、部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并配有安全带。第十一条投入运营车辆应当符合所在地营运车辆排放标准和环保要求,鼓励投入新能源(含氢能源)车辆运营。第十二条投入运营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语音报站和信息提示系统。第十三条投入运营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并按照要求接入相关监控平台或监控端。第十四条投入运营车辆应当在前挡风和后挡风玻璃中间顶部位置统一张贴(或电子显示)公交化改造线路编码。线路名称(编号)由起讫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原则上由率先提出公交化改造的一方确定。城际公交采取“T+三位数字”命名。城乡公交采取“X+三位数字”命名。第十五条投入运营车辆外观应按照要求
5、张贴或喷涂相关车辆标识和标志。第十六条投入运营车辆车厢内显著位置应当张贴本车辆车牌号、线路运行图、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票价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电话以及包含企业、线路、车辆等信息的二维码。第十七条公交化改造线路的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自主选择是否进入客运站发车,不在客运站发车的,应选择具备安全发车条件的公交枢纽站或首末站发车。第十八条公交化改造线路应加强与城市轨道交通、主干公交线网的有机衔接,并可合理利用现有城市公交站点资源,为公交化运营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九条鼓励在学校、企事业单位、村镇、旅游景区、农村集贸市场等客源密集区设立停靠站点,方便群众乘车出行。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在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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