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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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文件急件国检务1990317号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商检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填制说明及有关单证的表格(见附件),发给你局。本实施细则及附件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旧单证停止使用。对新启用的单证,请各局参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规格自行印制。本文以外的有关单证仍然适用。附件: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填制说明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3、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注册登记表4、三资企业
2、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注册登记表5、FORMA证书签证后的抽查或查询调查记录6、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7、申请FoRMA证书产品情况8、重发或更改FORMA证书申请单9、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一九九C)年九月二十八日抄送:宁波塘沽秦皇岛沈阳锦州连去港南通苏州无锡常州镇江金华台州芜湖泉州漳州汕头湛江肇庆梅州珠海佛山江门韶关东莞中山顺德梧州北海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
3、文件。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证书的签发和对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第三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保证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4、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商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到加强管理,认真签证,及时准确,维护信誉。第二章申请、注册和考核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五条(六)项所列单位可酌情处理。第七条注
5、册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商检机构领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注册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将填制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注册登记表,呈交商检机构,并按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和营业执照。“三来一补”企业还应提交协议副本。申请单位使用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和手签人员姓名及手签笔迹都必须在注册时进行登记备案。(三)商检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表格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派员深入调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对注册登记实行每两年复查一次。第八条为确保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商检机构在受理注册登记过程中
6、,应着重调查和考核下列内容:(一)生产加工单位的性质、经营管理和设备等状况;(二)生产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情况;(三)所用原料、零部件以及包装物料的来源及所占比例;(四)完成检验和最后包装的情况;(五)出口产品的包装,商标及咬头情况。经过认真调查,应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管理情况、出口商品的受惠资格、申请单位是否能注册,做出结论。第九条已经注册的企业、工厂必须建立完整的进料记录、生产记录和出货记录。其中,出货记录必须记载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记咬头、出厂价格、出运日期和进口国别等内容。上述记录和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供商检机构及给惠国海关复查。第三章申请签证和制证第十条申
7、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有三名以内手签人员,并须经过商检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在证书上签字。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申请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商检机构申报。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一套;(三)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的发票需盖章或手签,发票不得手写,并应注明包装、数量、毛重或另附装箱单或重量单。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
8、商品,还应提交有关的进料凭证。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原则上向产品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可向异地商检机构申请签证:(一)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口岸出口;(二)在异地组织货源并直接出口。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办理异地签证时,应向异地商检机构出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异地签证的商品,凡含有进口成份的,还应提交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第十四条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上
9、不得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前五天向商检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办理“后发证书”,申请单位应提交报关单或提单或运单,由商检机构在证书第四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RETROSPECTIVELY)。第十六条如果已签发证书的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请求重新签发证书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检查;(二)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经商检机构审查、同意重发证书时,应由商检机构在证书的第四栏加盖“复本”印章(DUPLICATE)、并加上文字批注:“此证为XXXX年XX月日所发
10、第XX义义X义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THISCERTIFICATEISINREPLACEMENTOFCERTIFICATEOFORIGINNODATED-WHICHISCANCELLED)o第十七条如果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必须申诉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应退回原证书。商检机构经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可签发新证书。原证无法追回的,将按第十六条有关遗失证书处理,同时由商检机构在新证书的第四栏注明“XXXX年XX月XX日所发第XXXXXX号证书作废(THECERTIFICATEOFORIGINNODATEDISCANCELLED)o第十八条经给惠国确认,货物经香港转运
11、时,需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上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有关申请人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第十九条申请重发证书或更改证书内容,申请单位均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并提交重发或更改FoRMA证书申请单。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凡申请重发证书和更改证书的,均应重新缴纳签证费。第二H一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由申请单位填制。第二十二条FORMA证书是国际上通用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申请单位所需证书原则上由我国统一印制,但也可以使用其它国家按联合国贸发会规定格式印制的证书。第二十三条FoRMA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应进口商要求,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
12、种。唆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制。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熟悉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给惠商品名称和编码,熟悉所经营的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及加工工序情况,自觉执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所填制的证书真实、准确。第二十五条证书各栏目内容均用打字机填制,证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涂改和污损。FORMA证书的填制方法,详见本实施细则的附件。第四章商检机构签证第二十六条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检机构的签证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向给惠国主管当局注册备案。(二)熟悉各给惠国的普惠制实施方案
1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内容及其填制方法;(三)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四)熟悉本地区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料构成和加工工序情况;(五)正确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六)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胜任签证工作。第二十七条签发FoRMA证书的步骤如下:(一)接受申请:应查看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签字有无错漏。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受。(二)审核签发:必须审查证书与申请书、发票是否一致,各栏内容是否真实,商品归类和文字缮打是否准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核查成本明细单等资料,必要时,对产品进行实地调查。(三)商检机构在审核异地商
14、品签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产生疑问,应及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符合要求的证书,由授权的官员在证书正本的第十一栏签名并加盖商检机构的签证章。第二十八条商检机构正式接受申请后,一般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特殊情况,可以签发急件。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两个工作日时间的限制。第二十九条每套证书只签发一份正本,商检机构不在副本上签字、盖章。第三十条留底的证书副本、申请书、发票副本和其它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应存放在专柜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第三十一条为防止伪造、假冒证书,避免盲目签证,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商检机构的签证信誉,在国际经济、文化交
15、流及拍卖等活动中需要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商检机构可派员随团(组)到境外签证。第五章调查第三十二条在审核签证过程中,商检机构调查的重点是含进口成份的商品。除审阅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调查证书项下商品的原材料情况,进口成份的比例及加工工序情况,据此判断该商品是否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第三十三条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工厂,尤其是生产含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工厂,商检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完全原产”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5%,对生产含进口成份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10%。检查结果应填写(FORMA)证书签证后的抽查或查询调查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第六章处理退证查询第三十四条商检机构
16、收到给惠国主管普惠制的有关当局的退证查询后,应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核实调查:(一)先将退证与存档的有关资料逐一核对;(二)再会同有关人员到出口单位和生产厂调查核实产品的原料、零部件来源、成本明细情况及加工工序,对专题查询;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第三十五条根据调查结果,通过分析对方意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放矢地拟出复函用语。处理退证查询,应本着实事求是,统一对外的原则,既要符合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的规定,又要有利于扩大我国出口,维护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商检机构的信誉。第三十六条答复处理查询函,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一)凡给惠国主管当局对我提出的退证查询(包括国家
17、商检局转给各地商检机构的)由各商检机构(不包括下属处级机构)负责对外签复。对例行查询的答复函件,一般由主管处领导负责核签,对专题查询的答复函件,应由局领导核签。各商检机构应将国外对方来函、退证复印本、答复函件及附件抄报国家商检局及有关单位备案。如有重大问题,还要抄报我驻有关给惠国大使馆商务处。(二)给惠国主管当局同时向几个签证的商检机构对同一种商品进行查询,或经调查认为本商检机构没有把握答复的函件,各有关商检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对方来函及有关附件的复印本,答复函稿等报国家商检局审核、然后决定由谁对外答复。如指定签证的商检机构答复的,其处理办法同前所述,如由国家商检局答复的,国家商检局将
18、答复函抄给有关商检机构备案。(三)如被查询的产品非属签证机构所在地区生产的,该商检机构可将查询函复印给生产地区商检机构。后者应根据来函提出的问题协助调查核实。在两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函告有关签证商检机构,由该商检机构对外答复。答复函应抄送协助调查的商检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处理退证查询的时限,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给惠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做出答复的,应向对方说明原因,取得谅解,不得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第三十八条对给惠国主管当局的退证查询,应按国家商检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第三十九条在上述调查工作中,被调
19、查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商检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料和证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章惩处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伪造、变造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二)擅自涂改、加添商检机构签发证书的内容;(三)填报不真实的内容,隐瞒进口成份;(四)提供假单据;(五)转借、转让或冒领证书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六)货物经香港转运,对申请签署了“未再加工证明”项下的商品进行除为了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再加工;第四十一条凡属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所列行为之一者,商检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撤销
20、注册,取消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资格;情节轻微的,给予罚款或通报处理。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货物运抵香港后,对申请办理了“未再加工证明”项下的商品进行了再加工;或者伪造“未再加工证明”的,一经发现,国家商检局将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今后停止对有关申请单位签署“未再加工证明”,收回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并通知有关商检机构停止对有关出口商的出口商品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四十三条凡签证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惩处。第
21、四十四条凡商检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办理“异地申请”的规定者,第一次处以警告处分,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则取消签发证书的权利。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授权签证的商检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以前向国家商检局上报下列材料:(一)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总结;(二)退证查询情况报表;(三)应按国家商检局的规定及时上报微机统计软盘。第四十六条各地商检机构可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国家商检局负责。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填制说明及有关单证的表格附件1FORMA证书的填制说明普惠制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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