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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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06月25日)目录1、处外籍船员讨薪诉讼彰显大国司法人文关怀一一巴哈马籍“辉煌”轮船员劳务纠纷系列案2、准确识别合同责任主体保护外派船员合法权益一一王某某诉浩浦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3、严格缴纳社保义务明确船方赔偿责任一一张某某等诉东海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4、抓住劳务关系本质特征规范非典型性用工形态朱某某等诉嘉海公司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5、强化船舶适航义务营造安全工作环境一一戚某某等诉和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6、从宽界定在船工作场所时间保障船员因工病亡权利救济一一永进公司诉天安财险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7、发挥船舶优先权制度
2、优势助力船员工资性权益兑现一一潘某某等诉金色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8、劝谈促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一一钟古公司诉史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案9、用心优化诉讼服务满足船员诉讼需求迪海公司等诉黄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10、长三角司法协同联动连环案僵局一招破解兴运公司诉太平洋财险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1妥处外籍船员讨薪诉讼彰显大国司法人文关怀巴哈马籍“辉煌”轮船员劳务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原告196名中外船员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邮轮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在此期间,钻石邮轮累计欠付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2019年3月,船员向上海海事法院
3、申请扣押停泊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的“辉煌”轮。船舶被扣后,钻石邮轮未提供担保并任由船舶、船员滞留不顾,维持船舶安全、船员生活的费用与日俱增。2020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应船员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辉煌”轮依法启动司法拍卖,将变现款项保全以清偿债务。裁判结果本案涉及船员人数众多且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在船方对船舶和船员“弃之不顾”的情况下,解决船员下船遣返成为案件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对于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来说,陷入了返乡心切和担心一旦离船恐怕工资无着的两难境地,尤其是数百名外籍船员对如何进行这场异国诉讼顾虑重重。为此,海事法官主动协调各方,在海事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登轮受理船员起诉,逐个面对面审
4、查立案材料、进行身份认证、办理授权委托,并向中外船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稳定船员思想情绪。同时.,积极联络船员劳务派遣公司、船东互保协会等相关方安排在船船员的临时生活安置与后续遣返,落实船舶管理公司对被扣船舶进行看护。通过案件实体审理,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船员与钻石邮轮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钻石邮轮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确认船员的前述债权对“辉煌”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最终船员被拖欠的工资尽数获得清偿。典型意义船方拖欠船员工资通常是因为经营发生困难,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伴有船东弃船避债的情形,保障船员安全、维持船员生活、安置船员遣返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判决支持船员诉请。
5、相比普通货轮十几名船员来说,本案是一艘国际邮轮,船员人数和国别众多,处置难度更为复杂。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将立案、审判、执行整体程序协调推进,并向中外船员平等提供有温度、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帮助受困船上的船员顺利返乡、归国,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我国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成员国,公约规定成员国对停泊于其港口的船上船员负有提供遣返便利的义务。本案的妥善处理正是我国恪守公约义务的大国担当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案例2准确识别合同责任主体保护外派船员合法权益王某某诉浩浦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经被告丸吉公司安排,签署了用人单位为浩浦公司的临时雇用(
6、船员)合同,到丸吉公司经营管理的“0CEAN8”轮上担任机工长。后“0CEAN8”轮在孟加拉国被出售,王某某离船回国,但未取得在船期间的工资。因丸吉公司已注销,王某某遂将浩浦公司以及丸吉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林某某、吴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浩浦公司否认临时雇用(船员)合同上所盖印章是其所有;林某某、吴某某则否认丸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临时雇用(船员)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显示确非浩浦公司,丸吉公司在本案中负责王某某的招聘、安排上船工作及签署临时雇用(船员)合同,林某某、吴某某作为丸吉公司股东未对合同上加盖印章的公司主体作出解释或提供其
7、系接受他人委托安排合同签署的证据。因此,认定丸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丸吉公司应当知晓对王某某尚有未付工资,但在公司清算时未予通知,故应由林某某、吴某某承担偿付责任。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本机构、境外船东、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合同。该规定为外派船员权益提供了一层有力的保障。但实践中一些派遣机构为规避自身责任,不按前述规定与船员签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义与船员签订合同,使得船员在主张工资报酬或工亡赔偿时陷于被动。本案人民法院根据招聘船员过程、船员工作期间接受命令和指挥情况以及丸吉公司实际
8、经营管理案涉船舶的事实,认定丸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有效保护了外派船员的合法权益。案例3严格缴纳社保义务明确船方赔偿责任张某某等诉东海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乐某某于2018年8月到被告东海公司所属船舶担任水手。双方在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乐某某承诺自行向当地有关机构缴纳公积金及各类社会保险金。2020年3月30日,乐某某在船上意外死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视同为工伤。乐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以及母亲、女儿作为共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东海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按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90余万元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100余万元。东海公司认为,因乐某某主动提出无需其代缴相应社
9、保,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已达成协商一致,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在东海公司。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虽然乐某某曾与东海公司约定由其自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但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张某某等主张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要求东海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90余万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扣除东海公司已先行支付的15万
10、元,还需支付75万余元。至于张某某等请求的抚恤金,因不符合规定条件,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张某某等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以略高于一审判决数额的金额达成调解。典型意义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船公司与船员约定将本应由公司为船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报酬形式发放给船员,此类情况比较普遍。不少船员出于眼前到手收入相对更多的盘算,往往也乐意接受此类约定。有的涉诉船公司甚至将之视为是一种行业“规则”。对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达了不予支持的司法态度。一则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当属无效;二则劳动者能够自行缴纳的只有公积金和养老金,无法
11、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本案虽然人民法院支持了船员方的索赔请求,最终双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达成了和解,但船员方毕竟是大费周折地经历了对簿公堂,徒增了自身的维权“成本”。希望藉由此案提示船公司依法规范用人的同时,也提示船员加强劳动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勿因小而失大。案例4抓住劳务关系本质特征规范非典型性用工形态朱某某等诉嘉海公司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原告朱某某、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经熟人介绍至“宏远916”轮上做“学徒工”。李某乙生于2004年2月且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故上船时船长胡某与其口头约定,李某乙在船期间包吃住但无工资报酬。同
12、年12月27日凌晨,该轮从上海吴淞船厂码头起航,胡某指派李某乙负责操作解缆。后李某乙落水溺亡,落水时身着睡衣,未穿戴救生设备。两原告认为,“宏远916”轮由被告嘉海公司、胡某共同所有和经营,挂靠在被告宏远公司名下,李某乙意外落水死亡系因三被告在李某乙工作中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导致,故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0余万元。三被告认为,李某乙经人介绍上船,胡某好意收留并让其在船上学习技能,双方之间非劳务关系,李某乙失足落水系自身过错导致,不应由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船方与李某乙之间存在“李某乙在船上做学徒工,船方包吃住”的约定,符合“一方在
13、一定期限内为另一方提供临时性、阶段性劳务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劳务关系特征。“宏远916”轮最低配员应为4人,船上原持证人员仅3人,李某乙虽没有船员证书,但胡某让李某乙在船“学徒”,实有让其填补凑数的主观意思。事发时,船方让未取得适任证书、未穿戴任何救生装备的李某乙单独从事具有专业性、危险性的解缆工作,最终造成该员落水身亡的严重后果,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乙明知自己没有船员适任证书,不具备船上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疏于自身安全防护,对于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情况,人民法院判定船方承担涉案事故70%的赔偿责任。典型意义本案船方与李某乙虽未约定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工资报酬,但双方以一
14、定的劳务换取食宿与技术传授的约定,存在确立劳务合同关系的合意,亦符合劳务合同关系以劳动换取报酬的本质特征。该认定对于规范以实习、培训、学徒工为名,但实际安排劳动者从事船员工作的非典型性用人用工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同时,船舶作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船员上船工作必须持有适任证书,这不仅关乎船员自身人身安全,也关乎社会公共航行安全。本案结合李某乙不具有船员资质、未穿着救生装备等情节,判决原告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也是向船员劳务市场的求职群体传递了依法规范择业的司法导向,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者人身、财产受损的不幸发生。案例5强化船舶适航义
15、务营造安全工作环境戚某某等诉和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戚某某等7名船员经中介介绍,于2022年2月在和润公司所属的“和润8”轮上任职工作。3月18日,“和润8”轮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被注销。3月30日,杨浦海事局以“和润8”轮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被注销导致船舶不适航为由,限制该轮离港,船员也因此滞留船上。期间恰逢疫情影响,船员直至6月1日才全部离船。由于和润公司仅支付了截至3月份的工资,戚某某等船员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欠付4、5两月工资及上下船交通费等。和润公司辩称,4月1日己经与船员解除劳务合同,船员滞留船上系疫情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其承担4、5月份的船员工资及费用。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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