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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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风貌,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XX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广场、公园、河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第四条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2、五条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第六条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景观照明及相关设施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第七条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鼓励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第八条景观照明规划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
3、局、交运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管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第九条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建(构)筑物,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各镇(区、街道)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景观照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第十条景观照明规划、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专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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