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宣贯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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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部分)2011机械产品审查部,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2011),一、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三、新版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其他说明,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2009年5月-2011年1月19日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近2年1、审查部的职能跟踪产品标准的变化,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标准修订、细则模版;2009年5月 起草2、征求意见对44家企业发函征求意见,其中30家企业书面返回了意见,采纳了19家企业提出的意见,11
2、家企业的意见未采纳,14家企业电话回应没意见,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3,审查中心,审查部,工作站集中讨论了修改稿4,修改整理上报审查中心5,2009年11月修改汇总返馈意见后形成细则上报稿上报全许办。6,2010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通过了实施细则审定会,并准备批准发布。,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情况,7、全许办201010号“关于修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年4月23日 贯彻条例完善程序细化要求 依据模板8、补充完善9、上报 10、2011年1月19日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一)、封面1、名称变化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3、则(一)(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部分)2、批准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目录增加了1、增加5.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2、增加8监督检查3、增加附件1-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5-检验报告 附件6-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三)1总则1、1.1国家质检总局130号令2、原1.2调整到1.3强调生产3、调整、细化表1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1)调整了表1的结构-从4列增加到7列:产品品种吨位、带宽和管径产品规格规定了吨位、带宽和管径的取证范围申请书填写举例型号备注说明,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2)发证范围的变化1、撤销起重滑
4、车单元;2、增加产品品种:圆管带式输送机;3、调整申证范围手拉葫芦0.540t(32)、手扳葫芦0.25(0.5)9t,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3)增加备注1、带式输送机定义2、带宽管径范围符合细则规定3、井下用防爆带式输送机不属于发证产品,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3、增加了1.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修订 及时执行 实施细则动态修订4、增加了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三)2工作机构2.5增加了检验机构-动态调整附件1,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四)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5、的基本条件3.1增加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3.7增加了产业政策内容-40号令淘汰产品(五)4许可程序1、申请书填写“产品类别”-“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名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按表1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全部规格型号。,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2、非典型工艺的要求-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3、增加了批的定义同批产品定义千斤顶、手动葫芦-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产品;带式输送机-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每个规格产品,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4、企业实地核查应委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
6、员审查组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4)交企业,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增加: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或否决项不合格时,核查工作应继续进行,不可中断核查,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整性。5、产品抽样与检验4.3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6、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
7、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6、审定与发证4.4国家质检总局 60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国家质检总局10日 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20日内,“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公布。,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六)5 审查要求1、产品标准表2附件6附表2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10个修订;1个增加2、检测设备调整附件6附表3产
8、品必备生产设备变化对比表。3、增加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4、出厂检验项目5.3表4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标 准 号、条款号5、实地核查办法5.4-附件2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合格)和“不符合”(不合格)。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合格)、“轻微缺陷”(一般不合格)、“不符合”(严重不合格)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
9、陷不超过8(10)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5、实地核查办法5.4-附件21)3.3检验人员: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注:关键零件见附件2附表2)3.4生产人员:重点查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3)4.21技术文件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4)采购控制:重点核查关键、重要零部件的质量验证,带式输送机需核查电动滚筒、托辊的型式试验报告5)6.2过程检验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6)6.4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1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应核查企业是否具备产品标准
10、规定的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2.企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应核查型式试验机构的资质证明3.核查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试验项目、试验结论和有效期等),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6、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 1)表5表8调整增加了:部分抽样基数2)增加了注说明细化了5.5.1.3 抽样办法、5.5.1.4 抽样规格和5.5.1.5 样品检验地点 3)调整了:表9 生产许可证抽样单和模板一致4)细化了表10表19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七)6证书和标志1、修改完善了表20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企业申请审查结果(合格)证书产品明细内容2、注:1)对带式输送机制
11、造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不具备托辊、滚筒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不含托辊、滚筒制造见表20序号3(1)2)在企业实地核查时,若确认其具有标准中明确的系列规格的制造能力,在证书中标明规格范围(见表20序号1),否则只标明具有制造能力的具体规格(见表20序号2),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3、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2 4、同一产品型号在已取证范围内增加规格时只进行产品抽样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3 5、6.2 标志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八)监督检
12、查,二、新版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九)收费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对每类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1产品检验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2(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十一)附则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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