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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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1月24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社会公共管理。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乡(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
2、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检查,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
3、财政预算,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城乡规划和建设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监督乡(镇)规划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寨规划进行编制。各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分级报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权限修改。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村寨规划应
4、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原贝L合理规划和保护县域内的古树名木、特色民族村寨和重要的山体生态廊道。第七条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学校、医院、市场、供电、交通、燃气、供排水、道路、停车场、通讯、绿化亮化、公共广场、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公厕、地名标识、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第八条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进行指导,根据地域民居特点和地理环境,向村民无偿提供设计合理、具有侗族特色的住宅建筑方案。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的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5、投入使用,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推广使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第十条建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定点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改变立面、功能和色彩,不得
6、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第十二条禁止覆盖城乡规划区的河流、溪沟,依法批准的桥涵修建项目除外。城乡建设禁止占用河道河滩,填堵河道沟岔。河道、水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定、河道整治规定、绿化规定和防洪规划。第十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和补偿。第三章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城乡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在设施覆盖的城乡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污水处理费。第十五条城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的责任区划分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另
7、行划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及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废弃物。建筑工地应当封闭施工,美化围墙,硬化出入口道路,采取防止扬尘扩散的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建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按照指定线路清运到指定地点。工程车辆经过城乡街道应当采取保洁措施,不得带泥上路、散落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第十七条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流、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县域河流、水库沿岸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牲畜养殖场、屠宰场、化工企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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