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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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现将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2023年6月6日烟台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运维成本,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
2、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并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3、第二章歇业规定第三条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部门是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第四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第五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二)歇业备案承诺书。第六条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O第七条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八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4、,视为恢复经营:(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三)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的;(四)累计歇业满3年的。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第九条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第十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第
5、三章歇业配套措施第十一条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人社、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第十二条歇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保留其主体地位和经营资格,不吊销营业执照,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市场主体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
6、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2 .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3 .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第十四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支付工资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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