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运输风险防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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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运输风险防范,姚大伟主讲,姚大伟 上海思博学院副校长、国际商务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全国外贸院校高职高专统编教材编委会主编、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职高专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全国高职高专商贸类师资培训基地主任、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专家组副组长、全国外贸跟单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考试中心主任、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心主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2008年获上海市高校教学名师称号,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贸易运输方面,因为远度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
2、提单为证,因而也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等诸多的问题,这方面更应该引起警觉。尤其是今年以来,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世界经济增速下滑,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明显上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货主来说,贸易运输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
3、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所在,而第二类风险则比较诡秘。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使用信用证,便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检证等,到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我国出口商面临两大危机,一、海运市场上,中国船公司.中国班轮公司、外国班轮公司在我国有200多家,他们是有诚信的,如发生无单放货等责任事故,可扣留他们的船舶;在我国登记提单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人有80万元作责任担保,已经登记的有1600多家无船承运人,其中国内的10O0多家、国外的600多家。,200个国家和地区的非善意的买方不是委托船
4、公司或者600多家无船承运人承运,而是委托不合法的外国契约承运人甚至是非法人承运,并使他们的提单在我国非法流通。他们不委托我国的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签外国承运人提单,而是委托没有合法登记提单的货运代理,甚至委托外商办事处代签外国契约承运人提单。我国经备案的货代物流企业有17000多家,没有备案的有3万多家,外商办事处有几万家,货代公司和办事处中都存在违法代签提单的问题。如发生提单连带责任,多数是承担不了赔偿责任。越是承担不了责任,违法签单的胆子越大。发货人追究他们的责任,不是败诉就是赢了官司得不到赔付。,我国出口商面前存在两大危机,二.贸易市场.由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际诈骗组织的
5、目光。有的国家的公司公开叫嚷:“就骗中国公司,能把我们怎样!”我国2004年海外欠款就达到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据专家分析,无单放货是一大原因。海事法院也透露,无单放货案件居高不下,还不包括由国外签提单或者外商办事处代签提单造成的案件。很多发货人吃了哑巴亏.自动放弃追究责任。有人问:为什么非采用FOB?并不是我国出口商喜欢fob。由于我国是新兴的贸易大国和制造业大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很多国家都在制造并出口。我国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除降低价格外,在价格条款上迁就对方,从而形成80%的FOB出口。随着我国产品的优化,这种状况会有变化,但有一个渐进过程。,一、关于
6、 FOB合同条款,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
7、,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
8、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
9、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代理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
10、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
11、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
12、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FOB合同条款的增多对我国航运企业、货代企业、货主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条款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在70-80年代,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的坚挺的货币结算
13、。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70-80%以上。然而,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逐步发生变化,FOB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出口FOB条款占80%以上。,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的原因,1过去,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因此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了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也逐步变成了CIF条款。,2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
14、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出口FOB条款和进口CIF条款的增多,意味着指定货增多,因此给外国船公司和物流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出口FOB货的增加对我国国轮、货运代理、货主的影响,1出口FOB、进口CIF条款的增多对我国的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的
15、影响越来越大,国轮承运份额越来越少,我国的货代企业能揽到的货也越来越少。,2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占据我国市场份额后,使其垄断优势地位进一步加强。为了进一步挤压我国货代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纷纷降低或取消我国货代的合理订舱佣金,遏制我国货代企业的发展,使我国货代企业开展物流难上加难,生存空间日益狭窄。(订舱佣金从94-95年逐步开始降低,先后降至2.5%,1%,再到完全取消),3外国班轮公司在占据我国航运市场份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主,开始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挤压我国货主的利润空间,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如THC、签单费、换
16、单费、铅封费、旺季附加费等等。,如何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如何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研究课题,它关系到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物流企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要扭转这个局面,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货主之间要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出努力。,如何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国际贸易竞争激烈,因此国外的贸易商为了降低贸易成本和运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要求运输企业的服务水平都很高,要做到“迅速、准时、节省、安全、高效”,通常要求货物运输要做到门到门的服务。我国航运企业,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还不能完全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因此,对于我国的航运企业、货代企业或物流企业来说,首先要提高
17、服务水平,稳定运输价格,在国外设立服务网点,或者是在没有能力设立网点的情况下,与外国的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建立互为代理的合作关系,为货主提供门到门的一条龙服务。只要我国的航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对运输环节的费用能够保持稳定,有竞争性,服务能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我国货主和外商在商签贸易合同时,就有理由要求签订CIF合同条款。否则难以改变目前的局面。,出口使用FOB贸易条款要警惕恶意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一般来说,在货主持有船公司提单,对客户了解的情况下,以电放方式通知船公司无单放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目前要重点要防范的是恶意的无单放货。90年代以前,发生恶意无单放货的现象
18、较少。主要是过去在贸易合同中使用CIF、C&F条款较多,议付结汇一般都使用船公司的提单,银行牢牢把住了货权凭证。货主是直接托运人而且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自己掌握货物控制权,因此恶意无单放货的现象较少。此外过去使用的付款条件是L/C,而且是不可撤销的即期L/C。由于结汇提单是船公司的提单,托运人又是货主本身,即使是使用D/P或可撤销的远期L/C也不存在恶意无单放货的风险。在D/P付款条件下,如果市场环境不好,顶多是出现不赎单的现象,不至于货物被提走而收不到货款。只有在D/A付款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货款收不回,而进口商又失踪的现象。,无单放货-越来越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出口商使用的合同条款通常是F
19、OB条款,而且FOB条款大多数是进口商要求的,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和货代安排运输,买方往往接受契约承运人提单,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由买方在L/C中明确。目前使用契约承运人提单越来越多,面对船公司来说,托运人往往又不是货主本身,而是契约承运人,甚至是收货人本身,因此在FOB出口条件下,恶意的无单放货风险越来越大。,近几年来,在出口FOB条件下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例屡见不鲜,货主往往是钱、货两空。在无单放货的诉讼案例中,出口商往往是以败诉告终,实际承运人或装运港代理都不承担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托运人,也就是境外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NVOCC)却逃之夭夭,有时甚至连进口商都找不着,因为有时候
20、是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NVOCC)合谋的。为什么会发生上述情况呢?这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决定的。,在出口FOB合同价格条款下,由买主指定船公司和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运输合同是由国外买主与国外契约承运人签订的,契约承运人再同实际承运人签订托运合同。由于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在我国没有自己的网点,所以通常指定国内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装运港代理进行操作,契约承运人指令出口公司将货交给装运港的操作代理,出口公司同时委托装港代理代办报关、报检和拖箱等业务。契约承运人同时委托装运港代理向船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并向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出运。在这种情况下,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向我国的货主签发其自己的提单,货主凭装港
21、代理转交的契约承运人的提单向银行仪付结汇。从运输合同关系来看,境外的契约承运人面对我国的货主而言是承运人,面对班轮公司而言是托运人,货权实际上是掌握在境外契约承运人手里。通常来说,海运实际承运人是应托运人的要求进行无单放货的。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契约承运人背着货主通知船公司无单放货,而出口公司又没有收到货款,结果肯定是货、款两空。,由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急剧增加,尤其是实行登记制以后,不少新的外贸企业走进辽国际市场。但他们对复杂的国际货运市场环境不甚了解,常常出现被外国无船承运人或买家欺诈的现象。因此,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提醒货主小心注意,共同把好风险关。,在FOB出口情况下
22、的风险防范,1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的风险防范,2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NVOCC提单,尽量规定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在FOB出口情况下的风险防范,3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
23、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FOB出口情况下的风险防范,4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对货主负责,对没有知名度的可疑境外无船承运人要提醒货主与买家协商,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做适当的修改。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但填写记名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收货人一定要慎重。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
24、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以防范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情风险,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以上是一般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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