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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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音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自治县县城的下
2、列区域,具体为:(一)蓼皋街道:平块社区,滨江社区,南门社区,吊井湾社区,枇杷社区,云落屯社区,桂花社区,马田龙社区,麻旦社区,决基社区,育才社区,团山社区,文山社区,牛场村,耙坳社区的耙坳组、白腊堂组、老朴茨组、小河组、上大坪组、下大坪组,稿楼社区的满家组、团山组、上稿楼组、下稿楼组、甲子山组、九龙坡组和高峰社区的方家组、尹家组、伍家组、李家组、莫家组、洗马组、上高峰组;(二)世昌街道:道水社区的八组道水安置点至九组小岩头、十组犀牛洞至道布;(三)太平营街道:土屯社区,老寨社区的一组、七组和古庄社区的一组、二组。除前款规定的区域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第
3、四条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禁限结合、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环保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的经营布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
4、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法制教育内容。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蓼皋街道办事处、世昌街道办事处和太平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及时劝阻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执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和巡查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村(居)民环保意识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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