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大合同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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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债权,目的要求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第二章 债的移转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第四章 债的消灭第五章 合同与合同法的一般概述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第七章 格式合同及其规制第八章 合同解释第九章 合同履行第十章 违约救济第十一章 几种主要的有名合同第十二章 无因管理之债第十三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十四章 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编 债 权,目的要求 债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造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债权的功能与体系、债权的一般理论、债权发生根据的主要类型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生对现代债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重点、难点债权总论、债权的各种发生根
2、据。,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目的要求本章为债法的基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对债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债法的构成体系有基本把握;理解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内容,明确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对债法作为任意法的特点有一定认识,了解债法与物权法的结合关系。重点、难点债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特点与内容、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债权,财产归属,财产流转,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一、债的意义(一)定义:指特定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债的本质1、债为一种法律关系。就请求给付一方说,为债权,从被请求一方说,为债务;2、民法上的债,不仅包括金钱之债,也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
3、务等债,且标的不以有财产价格为限,不作为也可以为债的标的。3、债的标的为特定的行为,理论上称其为债的给付。三、债的要素,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四、债的发生原因(根据)1、债的发生原因即指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1)合同;(2)单独行为:基于一方意思表示即发生债之效果的法律行为。3、其他法律事实(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3)侵权行为;(4)其他事实:如基于缔约过失等,较为复杂。,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第二节 债的分类,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1)债之发生根据为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债的
4、发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2)类型: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第二节 债的分类,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3、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债。(1)债的发生根据为双方或单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2)类型: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所发生的债如捐赠、遗赠、悬赏广告等。,第二节 债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连带之债(2)连带之债的效力: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A、外部效力:又区分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与无涉他效力的事项。一般认为,就连带债务人而言,非基于个人关系而发生的事项,如清偿、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对其他连带债之当
5、事人有涉他效力;B、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与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分享请求权。,第二节 债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一个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即使债权人目的实现而消灭债的关系。,第二节 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分类标准:以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是否即已特定为标准。2、特定之债:指债成立时其标的即已特定的债。(1)特定之债一般指债成立时标的特定,但种类之债可因一定条件的具备转化为特定之债,是为嗣后特定之债;(2)特定之债的主要效果在于限制了债的履行
6、与效果。,第二节 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3、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限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1)种类之债的标的在实际给付前未予特定,非经特定不能履行;(2)种类之债在特定后不改变债的同一性。4、区分意义:,第二节 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1、分类标准:以债之给付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2、单纯之债:指确定单一的给付标的的债。3、选择之债:指债之标的为多个,但债务人仅须给付其一的债。(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2)选择之债标的的确定(3)选择之债标的经特定后转化为单纯之债。,第三节 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
7、分类(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4、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加以代替的债。(1)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数宗给付是否并列待选。(2)其本质为单一的给付,因而和单纯之债相似。(3)效力上和选择之债的区别。,债的分类,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单纯之债选择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第三节 债的效力,目的要求 债的效力在静态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动态方面表现为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而债的履行在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债的效力的内涵、债的效力范围、债权的效力、债务的效力。重点、难点 债权效力的类型、债务的履行原则和规则,第三节 债的效力
8、,一、概说(一)、含义债的效力是指基于债权债务而发生的法律上之力债权:债的积极效力债务:债的消极效力(二)、债的效力范围:债之效力的相对性债之效力相对性的突破1、买卖不破租赁;2、第三人侵害债权;3、涉他合同,第三节 债的效力,二、债权的效力(一)含义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所享有的法律上之力(二)债权效力的类型 完全债权1、请求力2、执行力3、私力实现4、处分权能5、保持力,第三节 债的效力,(二)、债权效力的类型 不完全债权1、请求力的排除2、强制力的排除3、处分权能的排除4、关于自然债务:无请求力和执行力,但有保持力,第三节 债的效力,(三)受领和受领迟延1、概念:受领指债权人接受债务
9、人履行的行为。2、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构成要件(1)须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3)须债务人已提出或实行履行,而使债务人处于可以受领的状态(4)须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第三节 债的效力,(三)受领和受领迟延2、受领迟延债权请求力和执行力并不消灭,只是发生一定减损。(1)债务人注意义务减轻,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2)停止支付利息;(3)缩小孳息的返还范围;(4)债务人可请求保管费用和因迟延增加的必要费用;(5)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动产的提存或抛弃不动产占有;(6)赔偿债务人因受领迟延受到的损害。,第三节 债的效力,三、
10、债务的效力(一)指法律施加给债务人的、要求其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之力。(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1、给付义务(1)给付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的某种特定行为。债务人实施该种行为的义务即为给付义务。(2)给付义务按其重要程度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第三节 债的效力,(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2、附随义务(1)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基于诚信原则而在债关系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义务。(2)附随义务包括照顾、保护、通知、说明、保密等义务。(3)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进展而适时发生,非自始确定;不能与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关系。,第三节 债的效力,(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
11、同义务4、不真正义务(1)指当事人虽不得请求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发生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的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2)不真正义务如保险法上的投保人告知义务、民法通则第114条及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对方的减损义务等均属之。,第三节 债的效力,(三)债务的履行1、概念 指债务人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实行给付的行为。2、和相关概念的比较(1)和给付的比较(2)和清偿的比较,第三节 债的效力,(三)债务的履行3、债务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关于实际履行原则,第三节 债的效力,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1、履行不能(1)定义: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
12、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2)履行不能的分类 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第三节 债的效力,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1、履行不能(3)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A、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时:a、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但一时不能为例外;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债务人因履行不能事由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请求让与请求权或交付受领的赔偿物。B、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时:a、债务人永久免除给付义务;b、债务人因履行不能事由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请求让与请求权或交付受领的赔偿物。,第三节 债的
13、效力,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2、拒绝履行(1)定义:债务人能履行却在无合法理由时故意不履行。(2)法律后果: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可请求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或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3)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时间,第三节 债的效力,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3、履行迟延(1)定义:债务人对已到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2)法律后果: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可请求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或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债务人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如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三节 债的效力,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
14、其后果4、瑕疵履行(1)性质:债务人对债务的积极违反。(2)类型A、不适当履行B、加害给付: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三节 债的效力,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4、瑕疵履行(3)A、补正责任。B、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C、对于加害给付,除上述责任外,还应对财产或人身受损的债权人以及和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后果,第二章 债的移转,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一)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而移转债权的法律行为(二)性质1、为合同的一种,适用关于合同的规定。2、须保持债权的同一性,即不改变债的内容。3、债权让与为准物权行为。4、债权
15、让与具有无因性。5、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第二节 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的根据(原因)图示 基础行为(如买卖、赠与)债权人 受让人 债权让与债务人,第二节 债权让与,(一)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二)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三)须让与人有处分权(四)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三、债权让与的限制不得让与的债权1、根据其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2、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第二节 债权让与,四、债权让与的效力(一)对内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主权利和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的移转。2、让与人的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有偿让与债权时,让与人应保证所转让的债权没
16、有瑕疵,即不受第三人的追索,但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或当事人限制或免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除外。(2)交付及告知义务。如交付债权证明文件、所占有的质物,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等等。,第二节 债权让与,四、债权让与的效力(二)对外效力: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1、在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进行让与通知后,让与人不再是债权人。(2)进行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为的行为或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仍然有效。2、在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向新债务人履行义务。以接到让与通知为前提。(2)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抗新债权人。(3)债务人的抵销
17、权。3、对于第三人的效力。,第三节 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概说1、定义:不改变债的同一性而发生债务人变更2、分类: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狭义上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节 债务承担,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三、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一)免责的债务承担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债务人可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均可援用。3、因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4、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义务的移转。由
18、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并不移转。,第三节 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二)并存的债务承担1、承担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应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相同。2、原债务人和承担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承担人能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4、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一、概说(一)定义: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移转于受让人。(二)概括移转的类型二、合同承受。合同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三、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19、的概括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四、效力:概括移转是权利义务的一并移转,所以其效力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一般规定。,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对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有深刻领悟。特别是对传统担保的形态及其创新,应着力讲解,务使学生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意义。同时,对新型担保形式,如企业抵押、浮动抵押、让渡担保,应介绍基本概念与制度要点,利于学生自学。重点、难点 保证、定金。,第一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一般概述(一)概念和规范功能 1、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确保债权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2、规范功能(1)确保债权实现
20、;(2)促使债务履行。,第一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一般概述(二)债权担保 1、从属性: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而发生和存在。最高额担保为例外。2、补充性:债的担保只有在其担保的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才能执行担保财产。3、相对独立性:因担保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和所担保的债务关系不同。4、财产性,特征,第一节 债的担保,(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1)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担保形式,主要指保证。(2)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直接就该特定
21、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物的担保就其基本形式而言,主要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3)金钱担保:是以金钱为标的所设定的债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定金、押金等。,第一节 债的担保,(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2、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1)意定担保:根据法律行为而设定的担保。保证、质押、意定抵押、定金、所有权保留等均为意定担保。(2)法定担保: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法定抵押权、留置、优先受偿权等均为法定担保。,(三)债权担保的种类3、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即对担保的再担保。(担保法第4条)(1)反担保不以物的担保为限,也可以是人的担保。(2)反担保以由第三人提供
22、的意定担保为限,法定担保不存在提供反担保的问题。(3)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并非主债权人的担保人。(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一节 债的担保,第一节 债的担保,二、保证(一)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1、它是人的担保形式 2、债权性和人身性(担保法第28条)3、它涉及三方当事人,特点,第一节 债的担保,(三)保证合同的成立:(担保法第15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四)保证合同的生效:1、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2、关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1)清偿能力指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担保法第7条(2)清偿能力不是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23、 3、缔约能力之例外限制(担保法第8、9、10条)4、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节 债的担保,(五)保证的效力 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1款)的效力:1、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17条2款);注:先诉抗辩权在特定条件下受限(第17条第3款、担保法解释第25条);2、保证人独立享有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不因债务人放弃而丧失(担保法第20条);3、追偿权(担保法第31条)。4、一般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担保法32条,第一节 债的担保,(五)保证的效力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效力为:1、连带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第19条 注:在约定不明或未为约定时以连带
24、责任保证论。2、独立享有债务人一切抗辩权,不因债务人放弃而消灭(担保法第20条第1款);3、追偿权与预先追偿权(担保法第31、32条);,第一节 债的担保,(五)保证的效力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保证期间 1、定义:即保证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第22、23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2830条所称“保证期间”与第26、27条担保法解释第3132、34、37条所称“保证期间”含义不同,应予注意。前者实指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保证期间。,第一节 债的担保,(五)保证的效力 2、分类:法定期间和约定期间(1)约定期间:是指保证合同明确规定的保证期间;(2)法定期间:指
25、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或无效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26条,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一节 债的担保,(五)保证的效力3、性质:除斥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1条)4、保证期间的计算(担保法第25、26条,担保法解释第32、33条),第一节 债的担保,(五)保证责任的免除 1、未取得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转让债权的(担保法解释第28条后段);2、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主债务的;(担保法第23条、担保法解释第29条)3、保证期间届满(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第一节 债的担保,(五)保证责任的免除4、主债权人放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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