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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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7月22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2、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4、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二条具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将筹备经费存入乡(镇)人民
5、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6、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财物、报酬,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四)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7、委员会印章;(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或者现售许可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以及物业承接查验等内容。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许可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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