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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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科学、规范、严格、公平、公正。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实施应当接受监察机关、
2、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方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另行制定。第六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县
3、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考试方法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60日前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有的政治素养、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试卷共两张,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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