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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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哈科联规(2023)1号)各区县(市)工信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2023年7月24日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
2、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指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
3、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哈尔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的相关制度规定;(二)对区、县(市)科技行政
4、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受理审核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二)对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台账。第三章举办者条件第六条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
5、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科技类校
6、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第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单体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
7、2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第五章从业人员第十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安全管理等辅助人员。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8、50%。开展线下培训,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培训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第十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第十六条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六章场地设施第十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厂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
9、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第十八条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九条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防疫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第二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其中编程
10、、机器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第七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教辅教具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第二十三条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
11、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第二十四条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第八章培训内容第二十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目标和培训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虬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第二十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
12、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培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第九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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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 科学技术 教育局 关于 印发 科技 校外 培训 机构 准入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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