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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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若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需要进行等同性论证。等同性论证是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基本等同包括两种情形:(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用于等同性论证的医疗器械,若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通过等同性论证,证明二者
2、基本等同,则对比器械被认为是等同器械。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等同性论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等同性论证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时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的等同性论证,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三、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注册申请人需阐明申报产品的基本信息、研发背景、适用范围、已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等,建议涵盖以下方面的适用部分,如不适用,需说明不适用的理由:(一)产
3、品基本信息,如结构组成、材料、软件等;(二)适用范围;(三)研发背景与目的;(四)工作原理和/或作用机理及涉及的科学概念,尤其是器械关键设计特征旨在达到的临床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其临床目的;(五)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涉及的产品(如有)及临床应用情况;(六)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包括申报产品所支持的诊断或治疗方法,相较于现有方法的创新性;申报产品相对于现有产品的改进点或对其进行仿制;预期是否联合或辅助现有治疗或诊断方法使用等。(七)申报产品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如治疗类产品是否可以降低死亡率、改善功能、缓解症状、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功能丧失的可能性;明确对症治疗或根治性治疗等;诊断类产品
4、是否用于疾病的预测、检查、诊断或识别对特定治疗有效性较高的患(八)申报产品预期的临床优势,如提高临床安全性和/或有效性,提高使用的便利性等。四、对比器械的选择(一)对比器械的要求对比器械应与申报产品需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对比器械应已在境内获准注册。(二)多个对比器械的使用建议注册申请人在适宜的情形下,尽量选择一个对比器械,以简化和促进等同性论证过程。当选择一个以上的对比器械时,注册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并将多个对比器械分别与申报产品进行充分对比,以论证多个对比器械的数据可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此种情况下,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与申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作为主要对比
5、器械,并尽量减少对比器械的数量。将可能采用多个对比器械的情形举例如下:1.若申报产品结合了来自多个对比器械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若不同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设计特征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2 .若申报产品结合了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若不同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适用范围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三)对比器械的选择与等同性论证等同性论证既是判断申报产品与选择的对比医疗器
6、械是否等同的过程,也是判断所选产品是否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的过程。若所选产品不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更换或增加其他产品再次进行等同性论证,也可选择其他评价方法。(四)其他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产品获得上市批准后积累临床经验数据非常重要,通过积累临床使用经验进一步确认产品的有效性,充分识别产品的风险,分析产品需要改进的重点,可更为安全有效地对产品进行改进,从而研发出下一代医疗器械。鼓励注册申请人在可行的前提下,选用本企业改进前的产品即前代产品或同系列产品,作为对比医疗器械。五、等同性论证的基本要求(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是否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适
7、用范围由注册申请人提出,反映在其提供的说明书、产品技术文件和其他信息文件中,包括申报产品在何种临床使用条件下实现哪些具体医疗目的。适用范围相关信息一般包括适应证、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适用的疾病的阶段和程度、使用条件、重复使用等。对于具体的医疗器械,由于其设计特征、临床目的、使用经验的不同,以上信息可能是适用范围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适用范围的影响因素。临床使用相关信息一般包括使用方法、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等。2,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比较建议注册申请人在适用的前提下,从如下方面收集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相关信息并进行比较:(1)适应证:包括器械预防、诊断、缓解、治疗或
8、者监护的疾病或症状;(2)适用人群:如年龄、性别、体重等对适用人群的限定;(3)适用部位:如临床应用的具体人体部位、器官、组织、体液等;(4)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如植入或体表接触、接触时间、接触次数等;(5)疾病的严重程度和阶段:如疾病的名称、分型、分期、严重程度等;(6)使用条件:如使用环境(家用、医院、具体科室、手术室、救护车等)、配合使用的器械或药品、使用者要求等;(7)重复使用:如可否重复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次数和时间等;(8)使用方法;(9)禁忌证;(10)警告及预防措施;(11)其他。以上方面的信息,若对于申报产品不适用,可说明不适用的理由。例如,对于预期用于健康人群的器械,适应证
9、可不适用;对于不需要明确具体疾病或症状的器械,如常规使用的无源手术刀,适应证亦可不适用。3 .适用范围是否相同的判定通过对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比较,对二者差异进行充分识别、详细阐述及科学评价,以做出适用范围是否相同的判定。当适用范围的不同引起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临床安全有效性的显著差异时,可认为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例如,申报产品为氟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其适用范围为“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体内组织创面的辅助粘合封闭”,所选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为“用于体表切口的局部封闭与对比器械相比,申报产品增加了体内使用的相关风险,临床安全有效性具有显著差异,因此,认为
10、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又如,申报产品为高压氧舱,其适用范围为“用于婴幼儿缺血、缺氧性疾病的治疗“,所选对比器械“用于成人缺血、缺氧性疾病的治疗”,考虑到婴幼儿和成人在耐受性等方面需要考虑的安全性问题虽有类似,但程度明显不同,婴幼儿人群使用所面临的风险较高,二者间临床安全有效性具有显著差异。因此认为对比医疗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的差异可能引起但并非均会导致适用范围的不同。如申报产品与对比医疗器械虽具有不同的适应证,但对于产品的使用,不同的适应证之间具有同质性,则可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例如,常规设计的非骨水泥固定骸关节假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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