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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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46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已经2023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完善行政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
2、政指导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法制处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行政指导工作。市局业务处室和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以市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指导,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
3、指导区(分)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施行政指导。区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帮助其预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排除其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风险。第六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实施行政指导应充分考虑“常识、常理、常情”,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积极争取行政相对人的响应与配合,避免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工作效果的有机
4、统一。(二)公开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该平等、公正的指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差别对待,不得厚此薄彼,不得偏袒徇私。(三)自愿接受原则。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四)方便快捷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指导效率,降低行政指导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指导。第七条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但在行政处罚的同时
5、,可辅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得含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也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变相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和对行政指导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行政指导的方式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第十一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行政辅导、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示范等。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
6、行政指导实施方式。第十二条行政辅导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法律宣传、咨询解答、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市场监管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服务。第十三条行政提示是指通过提醒、通知等方式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市场监管相关事项进行提示,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提示书。第十四条行政告诫是指通过规劝、说服等方式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诫或者告诫,劝导其守法经营,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告诫书。第十五条行政建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引导督促其合法经营,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建议书。第十六条行政约谈是
7、指对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出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可采取约见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的方式,督促其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约谈书。第十七条行政示范是指通过推荐、评价、展示、提供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第三章行政指导的适用程序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特定个体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针对不确定群体采取集中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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