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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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城(2023)9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反映。广东省住房和城
2、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广东省气象局2023年6月2日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工作,助力氢能产业、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以外的部分适用其原有
3、规定。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立项、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促进加氢站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二)科技部门积极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推动氢能先进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三)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燃料电池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道路交通相关违法行为;(四)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氢站建设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并保障落实加氢站建设财
4、政补贴资金;(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加氢站布局规划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做好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工作;(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加氢站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和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加氢站销售的氢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加氢站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5、充装许可证;(十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加氢站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以及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十三)加氢站统筹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由燃气主管部门或各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有序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各自专业范畴的审批工作。各地市加氢站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加氢站相关管理办法。第六条鼓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用氢气供应量给予补贴。第七条鼓励和支
6、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加氢站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加氢站安全生产水平和信息化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加氢站布局规划,加氢站布局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加氢站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本地市加氢站建设布局方案。第九条加氢站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重点支持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布局规划。在符合省、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
7、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地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建设自用的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第十条经营性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用地。第十一条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o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第十二条加氢站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遵循以下审批流程:(一)立项审批由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布局规划实行备案管理。(二)规划用地
8、审批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申请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具体如下:1.新建加氢站、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加氢合建站以及在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新增建(构)筑物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 .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 .原未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应依法依规处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
9、规划许可。(三)建设审批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气象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文件;依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要求,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四)竣工验收加氢站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还应按照房屋
10、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消防、雷电防护装置、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申报。第十三条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十四条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五条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1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站点布局应符合省、市加氢站布局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氢气供应意向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三)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用地、建设审批和通过竣工验收;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作业区;(四)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经营场所;(五)有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六)应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加氢作业人员,专职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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