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进中的中国税改之路建筑业营改增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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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讲座,杜春法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13793600812,营改增: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这是一项举一役而贯全程的改革。这是一项谋一域而促全局的改革。这是一项牵一发而誉全球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讲座内容,一、“营改增”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二、“营改增”试点方案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营改增”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一)现行税制(94税制)是“分税制”的产物,(二)94税制结构(18个税种),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
2、税,契税等,2012年,这三个税种的所占份额分别为39.8%、15.6%和9.0%。,间接税,直接税,营业税,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增值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地税第一大税种,国税第一大税种,(四)营业税PK增值税,1.营业税,计税依据:货物和劳务的全部流转额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弊端:严重的重复征税,10%,20%,15%,计税依据:增值额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税率:比例税率优势:可以消除重复征税,2.增值税,(1)增值
3、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增值税就增值额征税。增值税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视同甚至重于现金、银行存款。,(2)现行增值税制安排上的障碍,营改增之前,服务业(营业税),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营改增之后:,服务业(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二、“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营改增”路线图,第一阶段(2012.1.12013.8.1),第二阶段(2013.8.1“十二五”末,第三阶段,部分行
4、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全国范围,营业税,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铁路运输,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转让商标,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生活性服务,其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其它,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商誉,1.第一期营改增划转范围,2.剩下的“硬骨头”怎么肯?,(1)生活类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或下半年试点;(2)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很可能一起进入改革,估计明年7月
5、1日开始试点。(3)金融业有可能在明年下半年推出试点方案。,3.李克强“营改增”五部曲,第一,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实现增值税立法。,(二)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和征收率: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为原则,合理设置税制要素。,2.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2)简易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3.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国际化战
6、略的开展,4.税收优惠政策过渡:,现行营业税免税优惠“营改增”后继续执行,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原营业税免税的,改增值税后,继续免税;原营业税减税的,改增值税后,实行即征即退;原营业税税率较低,改增值税后税负增加较大的,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三)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目前,“营改增”增值税收入全部入地方库。,(四)“营改增”效应,中国税收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T-CGE),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
7、拉动居民消费增长约1.1%,社会投资增长约0.2%,出口增长约0.7%;可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70万个左右,且第三产业就业占比将有所提升;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价格总水平也将有所下降。,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一)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及计税方法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财税2013121号,1.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纳税人的界定,1/我以我的名义对外经营、2/我还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对外虚
8、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真实交易)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真实收款,“三流”一致)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内容一致)受票方纳税人
9、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总局解读,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
10、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
11、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2.防伪税控系统构成,税务端各子系统业务流程及功能,领购发票,读入发票,填开发票,抄税报税,企业持报税盘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将报税盘中的购票信息读入开票金税盘,在开票系统中填开打印发票,在开票系统中抄税后,持报税盘及报税资料到税务机关报税,企业端工作流程,3.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
12、公告2014年第44号),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4.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三)税率和征收率,1.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混业经营分别核算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不同业务的公司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税率业务,以避免适用税率发生混淆,造成销项税额风险。如EPC合同中,采购、施工、设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应分别核算其业务收入,同时应关注EPC合同签订时各类业务的标的金额是否合理,避免税务机关对公允性产生质疑。建筑业“营改增”后,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合同应属于现行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混业经营。,(五)增值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
14、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1、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后,总包与业主、总包与分包结算时点通常不统一,如总包与业主已经结算,但总包与分包长时间未结算,或者应付供应商的材料款不能及时取得购货发票。总包方需先按全额缴纳增值税,待分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可进行抵扣分包款。针对此种情况,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要统筹规划安排,合理确认收入时点,协调业主、总分、分包方结算和发发票开具时点,避免因提前垫付资金缴纳税款占用资金,增加资金流出压力。从收到款项、计价结算
15、与建造合同确认中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纳税时点,降低现金提前支付压力。,2.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3.“营改增”后取消差额征税,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营改增”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取得符合规范的扣税凭证,第二: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必须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即必
16、须产生销项税额。,1.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避免出现滞留票,“三流合一”的专票方能准予扣除,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2014】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
17、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3.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营改增”之前的库存和设备不得抵扣,试点前发生的未履行完毕的建筑承包合同,有可能借鉴财税2013106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对动产租赁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方法。,(七)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
18、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会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19、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相关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的思路,以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税源转移问题。建筑企业受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双重领导,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总机构按季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八)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
20、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9号,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各项财务指标的影响1、对收入的影响企业营业收入=合同总价款(1+11%)=合同总价款90.09%增值税销项税=合同总价款 9.91%结论:在增值税制下,同一建筑工程合同,向客户收取的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下降9.91%,对企业产值规模、企业排名、利润指标等产生负面影响。,2、对成本费用的影响,(1)材料成本支出下降 材料成本下降额=“营改增”前材料成本(1-1/(1+适用增值税率)。钢材和水泥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增值税率为13%,不
21、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地材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率或3%征收率,不含税成本将减少2.9%。(2)工费成本暂时不变 如果劳务公司实行“营改增”,假设可以取得3%的进项税发票,工费成本下降额=“营改增”前劳务公司工费成本(1-1/(1+3%)。,2、对成本费用的影响,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下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额度=“营改增”后新购固定资产(1-1/(1+17%))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比率=1-1/(1+17%)=14.5%;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每期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同比降低14.5%。设备租赁费用下降设备租赁费降低比率=1-1/(1+增值税率),按设备租赁费17
22、%的增值税率计算,直接成本降低14.5%。其他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成本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这部分成本费用支出较“营改增”前下降,比率=1-1/(1+适用增值税率),例如专业性分包适用11%的增值税率。,3.对资产的影响,资产入账价值较“营改增”前降低比率=1-1/(1+适用增值税率);降低额度=“营改增”前新购固定资产(1-1/(1+适用增值税率)),4.对利润的影响,5.对税负的影响,营业税负等于营业税率;增值税税负=应纳增值税额/计税销售收入。由于建筑业企业对进项税的充分抵扣预测均不乐观,因此多家企业“营改增”测算结论是税负整体呈上升趋势,最多的税负上升了3个百分点。由于建筑行业属微利行业,
23、行业平均利润率不高于2%,在税负上升3个百分点的情况下,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影响巨大。,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的表现,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可抵扣发票,包括劳务费用、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在施工当地采购的沙石等地材、购置和发生的工程保险成本等。部分成本发票名称不统一,无法实现抵扣,如发票直接开具甲方名称的甲供材、企业内部法人主体之间的资产调拨产生的成本等。试点前已购置的设备以折旧或摊销方式列入成本,无法满足现行进项税抵扣的要求。部分成本的抵扣税率低于11%的销项税率,造成抵扣不充分,例如商砼、小型机具、项目融资利息成本及其他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物品等。同时,外包劳务的抵扣率若为3%,远远低于建筑业销项
24、税率11%。,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的表现,(5)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6)部分收入不能形成对应成本,例如工期延误窝工赔偿、工程概算梳理调差等。(7)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30%4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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