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与债券》PPT课件.ppt
《《股份与债券》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份与债券》PPT课件.ppt(5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七章 股份与债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概说二、股份的发行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第二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四、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障,本章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代表股东权的有价证券,是股东权利与利益的体现,其表现形式是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往往对特定情况下股票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作有某些限制性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2、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与股票虽然同属有价证券,但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本章主要介绍公司股份和公司债券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立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债券的发行、转让的规定及相关法律问题。,关键术语,股份、股票、有价证券、证权证券、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债券持有人权益保障,旧公司法中对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退市等问题作有许多具体规定。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将这些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内容均调整到证券法中,不再由公司法调整。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
3、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概说(一)股份、股票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其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具有均等性的最小构成单位,股份的总和便是公司的注册资本。(2)股份是认购股份股东的权利与利益的体现,即通过特定货币金额来表示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持有股份的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权利,在股份面前股东平等,即实行“股权平等”的原则。(3)股份的表现形式
4、是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股票是代表股东权的证券。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即证明股东权的凭证(2)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代表的权利可以用财产价值来衡量,可以通过转让方式来实现。但是股票转让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并不等于其票面金额,而是由证券市场的具体交易情况决定(3)股票是证权证券。证券可分为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两类(4)股票为要式证券。法律对股票的形式和应载明的事项内容作有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形式的股票没有法律效力,(二)股票的形式与种类,1.股票的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的纸
5、面形式包括实物券式股票和簿记券式股票。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票票面(包括纸面或电子形式的)应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表明该股票由何人发行,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记载事项,股票上所记载的名称应与公司登记的名称完全相同(2)公司成立日期:载明公司成立日期,便于与那些和发行公司商号相同的公司相互区别。(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2.股票的种类,(1)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根据票面是否记
6、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所有人,除须在股票票面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外,还要将姓名或名称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无记名股票,凡股票持有人即可行使股东权利,无须再提供证明,其转让自由、便捷,一般只要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转让方便,但对股东也有一定风险,股票遗失后股东的权利就随之消灭,无法弥补。股票的记名与否只是在记载内容上存在差异,并不表明其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有所区别。所以各国法律通常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可请求
7、将股票转换成记名股票。但是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请求将股票转换成无记名股票,往往要受到较为严格限制。,(2)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股票可分为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前者以一定金额来表示,后者不以金额而是以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来表示。少数国家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国家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如法国、德国等。我国公司法也只承认面额股票。有的国家规定股票金额必须均等,有的国家则允许每股金额不一,如德国、瑞士,(3)普通股与特别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票,其最大的特点是股息不固定,随公司利润情况而变动,普通股的股东享有标准的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凡股东权利内容不同
8、于普通股的股票,便属于特别股,系公司出于特定需要而发行,特别股的种类,A.优先股,即股东在分配股息和公司剩余财产时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权利的股份。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是固定的,通常优先股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B.后配股,又称劣后股,指股东在股息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劣后于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有的国家将发起人股设为劣后股,以增加其对公司设立与经营的责任感,优先股中又可根据情况不同分为若干种类。根据当股息未能按固定比率派发时,以后能否给予补足,累积派发,分为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在优先取得固定股息后,能否再与普通股一起参加对公司其他盈余的分配,可分为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在股
9、东大会上能否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优先股与无表决权优先股。根据优先股可否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转换为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与非转换优先股,二、股份的发行,(一)股份发行的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股票的发行工作、发行人、公司与发行有关的全部资料等都必须公布于众,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知情权等权益“公平”原则,一方面是指在股票发
10、行认购工作中必须保证对社会投资者的公平,另一方面,主要是指股东之股权必须公平、平等,原则上要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公正”原则,一方面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公正对待所有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活动中不能有内幕活动,要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隐瞒等行为,要保证对社会投资者的公正。另一方面是指,股票发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公正、准确无误,有关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承销商等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股票发行工作的公正性,股票发行的另一项原则是,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票面上标明有票面金额,代表股东向公司的投资及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但是股票的发
11、行价格却不固定限于票面金额,它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发行价格高过票面金额称为溢价发行,股票能够溢价发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形成股票价格的理论基本要素是股票预期股息和银行利息率。股票价格的实质是资本化的股息收入,用公式表示,即为:股票价格预期股息银行利息率 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还有发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股票供求关系、股票交易二级市场的情况及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等,市盈率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市盈率是指股票的市场盈利率,其公式为:市盈率=股价总股数税后总利润,即每股价格每股税后利润 股票的发行价格通常是以公司每股税后利润额,乘
12、以一个参考市盈率来确定(与市场上其他类似情况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市盈率比较)。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资金,其中与股票面值相符的部分纳入公司股本,超过面值部分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二)股份发行的具体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种类是指股份为普通股还是特别股,记名股
13、还是无记名股;数额是指新股发行的票面总值,对每种股份拟发行的具体数额、总发行额等应详细列明。(2)新股发行价格,即平价还是溢价发行,溢价发行价格多少,如果是配股,应说明配股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即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载明的股票承销起止日期或执行送、配股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发出认股书相当于发出要约邀请,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签名、盖章相当于要约,而公司确认分配认股人得到的认购股份则是承诺。,公司在成立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与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一样
14、,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的转让只是变更股份持有人,不会减少公司资本,不影响公司经营与债务清偿能力。同时,通过股份转让,股东可将投资于公司的资本及时变现或改变投资方向,以维护其权益。股份的转让包括股份的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和行政划拨等多种形式。,(一)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1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名纸质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即转让时除应交付股票外,还要由转让的股东在股票背面进行签章 记名股票的转让,仅经过背书交付还未完成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受让人还应当向公司呈示股票,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记载于股东名册,更换股东名义之后,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除背书转让方式外,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还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以
16、适应股份转让的客观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记名股票只有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东才享有对该股票的权利,同时,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对记名股票的权利人也作有记载,他人难以假冒、盗用权利。故在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股东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无记名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以持票人为股东。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转让无记名股票既无须背书,也不存在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问题,(二)股票转让的法律限制,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1.转让时间。股份的转让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与债券 股份 债券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642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