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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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第一节 罪数概述第二节 实质(本来)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说,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行为标准说 法益标准说 犯意标准说 构成要件标准说,二、一罪与数罪类型,(一)一罪的类型 实质(本来)的一罪继续犯、想像竞合犯 法定的一罪集合犯、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二、一罪与数罪类型,(二)数罪的类型 1、同种数罪: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独立数罪形态,案 例,甲于2000年4月、6月、8月三次贪污公款6万元(每次2万元),但检察院仅发现后两次,法院按个人贪污4万元判处甲
2、有期徒刑4年,在执行6个月后,又发现甲于4月贪污2万元的事实。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一般按一罪定罪,但酌定从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同种漏罪或又犯同种新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同种数罪”的处理原则,研 析,甲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应将甲后来发现的漏罪单独量刑,再同先前的判决一起按“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并罚,二、一罪与数罪类型,(二)数罪的类型 2、异种数罪:出于数个不同罪过,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数个法益。且数行为间不存在连续、吸收或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形态 处理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予以数罪并罚,第二节 实质(本来)的一罪,一、继续犯(持
3、续犯)行为从着手到终止以前,其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一直处在持续状态(典型适例:非法拘禁罪),1基于一个犯罪故意2侵犯同一法益3犯罪行为及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中,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处罚,以一罪论。法律没有持续时间长短的具体规定,一般按司法惯例处理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89条),案 例,甲为有妇之夫,到外地打工期间,与乙女登记结婚,但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同居及共同生活。6年后司法机关发现这一事实甲的重婚行为是否持续犯?司法机关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甲与乙女登记后一直共同生活,又该得出什么结论?是否共同生活的事实是否影响本罪的性质?,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4、,1、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那一刻即告发生,并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以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2、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研 析,1、甲的重婚行为不属于继续犯,对其的追诉时间只能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2、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其追诉时效应在5年以内,由于已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3、假如甲同乙重婚后一直同居及共同生活,结论一样。是否同居及共同生活对重婚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被告人高某与周某素有嫌隙。高某欲报复周某,在周某回家的途中持
5、弹弓射击周某。但因石弹抛射,在击中周某造成周某轻伤后误中骑车经过的李某,致李某死亡。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二、想像竞合犯(想象数罪)1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处罚原则:除刑法明确规定以外,择一重罪处罚,第二节 实质(本来)的一罪,实践中的想象竟合犯,窃取国家档案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竞合盗窃罪同破坏通信设施罪竞合盗窃罪同盗掘古文化、古墓葬罪竞合爆炸罪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竞合,被告人高某与周某素有嫌隙。高某欲报复周某,在周某回家的途中持弹弓射击周某。但因石弹抛射,在击中周某造成周某轻伤后误中骑车经过的李某,致李某死亡。高某实施射击周某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周某)与过
6、失致人死亡罪(李某),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想像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法规竞合(法条竞合):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的或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间存在包容或重合关系,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法规竞合(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独立竞合的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如140条同141148条的关系2、包容竞合的适用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如制造毒品罪吸收持有毒品罪,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3、交互竞合的适用重法
7、优于轻法适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两者的区别,(1)法规竞合时是一行为、一罪过,产生一个结果;想像竞合犯是一个行为,产生数个结果(2)法规竞合是因法律条文存在着包容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像竞合犯则是出于数个罪过或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3)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在竞合的数法规中,仅一法规可适用于该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想像竞合犯的场合,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以某种犯罪为职业或业务,或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一、集合犯,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集合犯类型,常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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