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检司培训资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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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二00六年7月,外汇检查工作情况介绍 与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分析,2,第一部分 外汇检查工作介绍,3,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体制的建立 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建立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底,我国又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其它汇兑限制,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条例于1996年1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 根据1997年1月14
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5,条例的指导思想 将市场化机制引入外汇领域 充分体现最新的外汇改革成果 强化间接管理措施,弱化行政管理手段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条例的特征 违规行为界定更加清晰 违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适用主体更加宽泛 宽进严出 重公轻私,7,三、外汇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8,(一)检查对象 1994年以前:外贸和工贸企业;1995年至2000年: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1年至2003年: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证券公司;2004年至2006年:外资银行、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企业。,9,(二)检查内容 1994年至2002年:售付汇、外汇账户、逃套汇
3、等;2003年至今:收结汇、外债、资本金及外汇资金异常流入等。,10,(三)检查方法 1994年至2002年: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中又以手工翻阅凭证为主。2003年至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和信息的综合分析,确定检查的重点目标和检查内容,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1,四、银行合规经营外汇业务的整体情况(一)中资银行(二)外资银行,12,第二部分 资金流入与结汇,13,一、违规流入资金(一)外资银行外债头寸超核定限额或未按规定报备(二)外债流入违规(三)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超限额(四)离岸银行业务,14,(一)外资银行外债头寸超核定限额或未按规定报备,15,单
4、位:亿美元,近四年外债存量图,16,单位:,近四年外债增长幅度图,17,03、04两年我国外债的突出特点是:外债流量成倍增加,外债总规模持续增长,短期外债占比继续攀升。外资金融机构(主要为外资银行)外债净流入占当期全部外债流入比例偏大。2005年,外债净流入呈下降趋势,但短期外债仍呈快速增长势头。,18,主要原因,中国依据自身经济实力和资本项下外汇管制的体制,度过了亚洲金融危机,经济从2002年起步入一个新的增长周期 加入WTO,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商业、港口、海运等行业)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经济长远发展存在较好预期,对华贸易和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带动了各类资金的流入 本外币正向利
5、差以及境内外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直接引发境内外经济主体改变持汇偏好和资产组合意愿,19,2004年5月,有关部门出台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办法为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20,2004年6月21日,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短期外债的核定方法、外债登记以及担保和外汇贷款结汇等问题。,21,外资银行在相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的情况:,1、短期和中长期外债超核定指标2、多报、漏报、错报外债头寸 3、为核定较高的外债指标进行无背景的资金交易,22,(二)外债流入违规,23,2002年7月16
6、日,某行为一公司(非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境外汇入款1笔2000万港元,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直接将该笔资金转入公司的外债专户 分拆成11笔存外汇定期 9笔外汇存单 质押贷人民币3734万元 解约后外汇汇出,24,在上述过程中的三个行为:,A、银行为债务人办理未登记外债进入贷款专户的行为 B、银行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行为C、未经外汇局核准银行擅自办理汇出手续的行为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讲,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对其三个行为分别进行处罚,或选择其中一项较重的进行处罚。,25,(三)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超限额,2003年检查中我们发现,9家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存在超规定限额买卖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问题。降
7、低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作为外汇储备二级蓄水池的作用,直接导致国家外汇储备的增长,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26,2005年9月22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概念,即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27,通知规定,头寸核定实行限额管理,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准许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然按照外资银行结汇、
8、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28,(四)离岸银行业务,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外汇局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2002年人行关于部分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对上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29,离岸银行业务与在岸业务相互渗透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银行利用离岸与在岸业务的联动作用,将离岸资产风险转换为在岸资产风险,影响外汇政策实施效果。二是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间抵补量管理缺乏控制,突破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之间限定的渗透比例。三是通过离岸部向境外指定企业放款。
9、,30,上述几种情况产生的影响,境外资金过量渗入,易导致资产价格以及汇率异常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货币供给及结构,对国内本币供应造成压力,进而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的传导和效应,大量短期资本通过离岸市场流入还可导致偿付危机 资金滞留境外,造成境内资本出逃,若渗出资金境外投资亏损,还将造成国内银行的资产损失,31,二、违规收汇、结汇(一)资本金和外债违规结汇(二)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三)贸易项下违规收汇(四)个人结汇,32,(一)资本金和外债违规结汇,2001年8月8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2002年6月17日,外汇局发布国
10、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33,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支付结汇制度”二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34,支付结汇制度 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
11、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35,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36,通知所推行的支付结汇制度是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框架内对结汇审核内容的微调,并未对现行法规进行重大修改,而外债规模控制条款是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旨在增强外债
12、规模管理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两项措施都是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37,日常监测数据显示,通知的出台对于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保持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8,企业和银行在执行本项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与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1、违反资本金结汇规定的类型(1)无支付指令办理企业资本金结汇(2)结汇资料留存不全、无相应资本金用途单证结汇并划转(3)资本金结汇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一致(4)资本金未入资本金账户直接结汇(5)资本金混入其他项下结汇,39,2、违规办理外债结汇,2001年8月,境内
13、某地一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达9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并于2001年9月开始陆续从香港汇入外汇资金(汇入币种为美元或港币),至2005年3月,累计汇入33笔,折美元合计1048万美元。收汇银行在收到上述外汇资金后未审核其来源,未经外汇局批准即直接为该公司办理了结汇手续,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该公司在本行的人民币账户。,40,3、银行外汇净收益结汇,某行2003年4月28日将7500万美元的外汇利润结汇,结汇前未到外汇局备案且结汇日期超过“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卖出的时限。,41,(二)国内外汇贷款结汇,1、银行违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一是银行违规办理国内外
14、汇贷款结汇 二是国际银团贷款结汇 2、银行通过过桥贷款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42,某中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134万美元的外汇贷款后,直接将款项划入该公司结算账户,并结汇归还该公司人民币贷款。某中资银行参加总额为1.5亿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其份额为3000万美元,承贷款为6000万美元,银行国内债务人累计提款4000余万美元并全部结汇(包括中资银行承贷部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全部用于境内企业与其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43,7.1归还外汇借款本金4700万美元及利息,银 行,离岸业务部,在岸业务部,6.12.信用放款4700万美元,6.121年期4700万美元贷款,经核准结汇后,还人民币贷款,6
15、.30.企业获得中期外汇贷款4700万美元,归还4700万美元,44,(三)贸易项下违规收汇,2002年以后,随着本外币利差和人民币预期的转变,非直接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由前些年的净流出转为净流入,2004年约为570亿美元,成为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的主要来源。非直接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主要包括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付款和关联企业境外垫付货款等,通常有一定的贸易和投资背景,但往往以逐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波动性较大,存在大进大出的风险。,45,以预收货款名义混入其他性质的资金:,一是企业无实际出口,但有预收货款;二是出口量少,预收货款多;三是以预收货款名义向境外母公司融资;四是预收货款长期占用;五是预收
16、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46,2005年7月25日,某企业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关于定制加工某产品的长期承包制造协议,协议规定由香港公司分三期支付给该企业440.5万美元,专供其厂房、设备等技术改良所用。该企业保证在未来5年内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给香港公司。在承包制造协议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香港公司可以根据协议中的特别授权条款提前终止该协议,并要求全额退回外汇款项,2005年8月29日,香港公司将第一期资金210.33万美元汇给该企业。该企业分别于2005年9月16日、19日和21日以预收货款的名义凭支付指令将此笔外汇资金分三次结汇。,47,除预收货款外,企业进口项下推迟付汇、少付汇或者不付汇的现象也
17、明显增加。,48,2005年2月和5月,外汇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和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49,待结汇账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异常现象:符合条件的资金未进入待结汇账户;不符合条件的资金进入待结汇账户 待结汇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待结汇账户资金结汇未要求提供相关单证或留存单据不全;从待结汇账户中转出的资金未加标识 企业频繁发生出口预收货款或转口贸易收汇,低于或接近20万美元 企业待结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额外汇收入,50,针对资金流入的现状,通过对外汇局内部的非现场监
18、管数据分析,发现收结汇中存在以下一些异常情况:经常项下跨境收入申报的交易性质与企业属性所具有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企业经常项下非贸易收入急剧增长 出口收汇单笔金额较大且为整数 投资公司或咨询类公司频繁发生大额收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来源于境外多个汇款人,51,一家境内公司向境内5家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售出后这家公司并未收到人民币货款,而是收到5家企业境外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汇来的外汇,共计 22笔,金额101万港元,汇款凭证附言为“内销收汇”。收汇后,银行将外汇划转到售货公司的结算账户中。,52,2004年10月26日,某公司收到境外汇款260万港币,以场地使用费的名义申报,此款未进入公司的外
19、汇账户,而直接办理了结汇手续。经查,该公司与异地一演出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经纪公司在本地组织活动提供场所。从合同来看,该公司应从经纪公司收取场地使用费,不应产生境外收入。银行为公司办理该笔资金的收汇和结汇业务缺少有关凭证。,53,(四)个人结汇,1、居民个人结汇业务 1998年9月,外汇局出台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3月18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个人的渠道来完成。,54,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
20、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55,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的结汇是指居民个人非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对于居民个人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指对公贸易)凭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结汇,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和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20万美元以下应持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局审批,20万美元以上凭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报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56,银行在办理居民个人收结汇方面存在的问题:,未经核准为居民办理大额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结汇人未提供有效的亲属证明,不能证明外汇来源的合法性,银行为其办理了结汇。未凭个人合法外汇来源证明办理居民结汇业务,57,2、非居民结汇业务,2004年2月,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和便利合法的外汇收支活动二是限制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三是对外汇流入与流出进行全程监管,58,通知针对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特点,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流出,结汇、购汇和境内划转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及银行的职责。非居民个人在办理业
22、务时,应如实向银行申报外汇资金性质,并如实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银行则须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的义务。,59,通知还要求,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加注标识,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与居民个人外汇业务进行有效区分,以便逐步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纳入外汇统计监测渠道。,60,非居民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1)未经核准办理非居民超额结汇(2)结汇未留存证明材料、未留存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3)非居民业务未加标识(4)办理非居民存款未使用实名(5)用现金存取方式实现外汇资金的非同名划转(6)对非居民多账户结汇审核不严,61,3、拆单结汇,个别银行为居民或非居民办理结汇业务时,有意规避政策结汇限额的
23、限制,甚至为客户出谋划策,将大额资金分拆成小额后频繁结汇。,62,2005年上半年,通过外汇局反洗钱系统发现一家银行为多名居民频繁办理结汇。2004年10月至12月期间,这家银行共为几十名居民累计办理结汇近两千笔,结汇金额近2千万美元。其特点为:在某一天或几天内办理至少5笔以上结汇,单笔金额1万美元或接近1万美元。,63,2005年4月,一非居民通过中资银行离岸账户,以捐赠的名义向境内某地14名居民汇款,总计6百万美元。全部款项在15日内分为每笔1万美元至不超过5万美元的金额结汇,结汇人民币用于注册一家传媒公司。,64,2001年12月,一非居民通过中资银行离岸账户收入1.48亿港币后,以捐赠
24、的名义向境内27人划出金额38万港元(不足5万美元),计1026万港元,全部结汇后转入证券公司;2002年1月,该非居民将6700万港元汇给三家投资公司,后者以贸易出口收汇名义办理结汇,结汇人民币划入同一证券公司。,65,第三部分 银行其它外汇业务违规行为,66,相关售付汇政策背景情况 1996.12.1.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第一,各成员国(地区)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可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定;第二,不准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和多种汇率措施;第三,任何一个成员均有义务赎回其他成员国持有的经常项目下本国货币的结存,即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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