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保护要》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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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保護要件,楊智傑 老師,著作之定義,著作權法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種類,著作權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原創性,原創性原始性(originality)不要抄襲創作性(creativity)最低程度的創意只要有一點不同,就具備創意,故沒有仿冒問
2、題,案例2:傻瓜相機拍的照片有無創作性,經營氣球公司的江某,主要經營以氣球設計布置會場的工作,以不同形狀、顏色之氣球使會場得以增色,並於活動後以傻瓜相機,將三個不同會場的作品拍照留檔紀錄會場氣球布置之造型氣球設計、顏色、燈光配合、角度取景、構圖、佈置場景,並交照片交付委託顏某,請顏某幫忙江某招攬客戶使用。而被告顏某自江某的公司離職後在嘉義經營大鷹企業社,於顏某離職後,江某卽向顏某討回印有這三張照片之型錄取回。但顏某不肯繳回,並在未告知江某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大鷹企業社產品型錄上予以翻印重製,提供客戶以承攬該企業社汽球佈置之業務。江某發現之後,以顏某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提告,並主張
3、虎頭氣球、聖誕老人乘雪橇造型彩虹球柱會場布置造型亦遭嚴某侵害其著作財權。顏某則主張該三張相片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提出辯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6,判決重點,攝影著作固屬著作權法之 著作,然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 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本件告訴人之氣球佈置場所三幀照片,僅係對其佈置場景以一般之照相機如實拍攝,並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
4、或調整,乃屬一般單純之攝影,並不具原創性,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94年檢察事務官考題,甲係從事設計以氣球佈置場所之工作,主張:其設計之形氣球、彩虹球柱會場佈置造型、七彩拱門佈置等慶典活動會場之佈置造型享有著作權。惟因乙未經其之同意,意圖營且基於概括犯意,以甲之上開產品之目照片,擅自翻印在乙經營之企業社產品型上,提供客戶訂製圖。試問:一、甲應具備那些著作要件,方可取得著作權?(15 分)二、倘甲就上開產品享有著作權時,乙可能侵害甲之何種著作財產權?(20 分),案例3:故宮古物照片有著作權嗎?,2009年1月台灣出現一則新聞:一家涮羊肉火鍋店擅自使用故宮院藏元世祖
5、半身像及元世祖出獵圖的影像重製品,遭故宮員工舉發,被追繳了萬餘元影像授權費。而相關報導中,也出現一則新聞,遠雄集團想用國寶翠玉白菜的照片作廣告,找上聯合報合作取得聯合報內的照片。但故宮卻也跟遠雄索取授權金。,涮羊肉火鍋店為擅自使用故宮院藏元世祖半身像及元世祖出獵圖之複製影像,繳付影像授權費,故宮要求遠雄集團為利用聯合報所有之國寶翠玉白菜的照片,付相當的授權金,問題,但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只保護到著作人死後五十年。元世祖半身像、元世祖出獵圖及翠玉白菜,創作人早已經死亡超過五十年,故宮並無著作權,這些著作物均已經進入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為全民所共享,而其重製之影像,
6、是否為著作權客體?如果不是,那故宮博物館是據何主張授權金?,故宮可能主張,原畫作、雕刻品原作者已死亡50年,喪失著作權保護將畫作翻拍、拍攝雕刻品由於新找攝影師拍攝,攝影師尚未死亡,照片有著作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故宮主張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規定,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1998年美國Bridgeman Art Library v.Corel Corp.案,位於美國紐約州的英國Bridgeman 藝術圖書館,他們專門取得全球各地藝術館收藏品的照片,這些照片的來源,可能是各地藝術館自行提供,也可能是
7、他們聘請攝影師為去拍照。被告則是加拿大的Corel 公司,他們主要業務為銷售電腦入體。他們的產品中,有一組七片的CD 光碟,稱之為Corel 專業照片光碟大師,美國法原創性:盲從複製,美國重要的著作權法權威著作Nimmers on Copyright 中,有提到,照相本身,只要有一點點的個別性(personality),就具備原創性。但Nimmers認為有兩種情況,照相仍欠缺原創性。其中之一,就是所謂的盲從複製(slavishcopying),亦即僅是用照相方式,拍攝另一張照片或平片影像,則欠缺原創性,本案結論,博物館將已經喪失著作權的平面作品翻拍,本身欠缺原創性,沒有著作權,也不能據而主張他
8、人不可侵害其著作權,文化資產保存法69條檢討,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其目的在於研究、宣揚,而非讓故宮賺錢不包括其他重製,其應指贗品,故需要具名,以確保假貨充斥但應不排除其他紀念品故宮自行通過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根本不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授權而制定,也違逾越了法律的授權,彌勒佛造型有無著作權?,向左走向右走及晚婚,江惠、晚婚MV(http:/=OkUGRgPlsrE),案例4:故事情節受不受到著作權保護(幾米向左走向右走),知名繪本作家幾米控告大信公司發行的江蕙我愛過專輯當中由傅
9、某拍攝的晚婚MTV當中男女主角邂逅,因造化弄人彼此失去連絡的情節為擅自改編自其繪本創作向左走向右走之內容,擅自割裂、竄改並未得到幾米的授權,已侵害他的權益。幾米認為該MTV於民國八十九年底拍攝完成,向左走向右走於八十八年出版,並得到八十九年度金石堂、誠品等書店通路及媒體推薦報導,出書一年半後全台銷售八萬本,足以見得該MTV導演曾接觸過該繪本。(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繪本是哪種著作,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判斷是否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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